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堅決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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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堅決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通知
[89]高檢發[辦]字第11號
1989年4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最近,中央領導同志指出,全國政法會議後行動如何,效果如何?人們對此問題的反映仍十分強烈。根治固然不易,但狠剎一下風還是有可能做到的,需要把決心下大些,聲勢搞得大一些。同時,工作仍要做的准,做得細,務心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堅決打下去。4月19日,高檢院黨組召開擴大會,傳達討論了中央這個重要指示,分析了當前檢察機關打擊刑事犯罪的工作。一致認為,當前的社會治安形勢是嚴峻的,有的地方治安秩序很不好,搶劫、殺人、盜竊、傷害、爆炸、流氓滋擾等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相當猖獗,有的犯罪分子竟在公共場所、列車上、長途汽車上明目張胆地洗劫乘客財物,甚至強姦旅客;流竄作案的罪犯肆意擾亂破壞社會秩序,少數犯罪分子在動亂中打、砸、搶、燒、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和社會穩定,群眾、幹部極為不滿。

  為了維護安定團結,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維護社會治安,我們希望各級檢察機關在貫徹中央一號文件中,務必在抓緊反貪污、受賄鬥爭的同時,抓緊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工作。為此,我們提出四點意見,望聯繫實際情況,研究執行。

  一、為了充分發揮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針的威力,要積極克服偵查技術、交通工具等困難,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偵審活動,加快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等各個環節的工作,以取得更大的社會效果。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該逮捕的必須及時果斷做出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公安機關提請複議、覆核的案件,要嚴肅對待,認真研究辦理。對罪該判處刑罰的,要及時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要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規定。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過程中,要堅持「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原則,不在細微末節上糾纏。要不斷總結和完善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偵查、預審活動的制度。加強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及時準確打擊犯罪,保證辦案質量。要大力支持公安機關第一線的工作,堅決保護和支持人民群眾同刑事犯罪作鬥爭的積極性。

  應當指出,衡量批捕的質量,不應當簡單地以是否起訴為唯一標準;衡量起訴的質量,也不應當簡單地以法院是否作出有罪判決為唯一標準;同樣,抗訴的質量也不能只以法院是否裁定改變原判決為唯一標準。我們一定要在實際行動中貫徹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原則,不要被追求所謂批捕準確率、起訴準確率所束縛。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個最高原則,在鬥爭中有力地、準確地打擊犯罪。要通過努力,統一認識,改變目前事實上在許多地方存在的「公安看檢察是否批捕和起訴,檢察看法院是否作有罪判決作為自己行動準則」的不正常現象。

  二、為了迅速取得打擊刑事犯罪的社會效果,要堅決貫徹全國政法工作座談會議的精神,地方各級檢察院和鐵路運輸檢察院要大力抓好大中城市、交通幹線和沿海開放地區的工作。特別加強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深圳、福州、廈門、杭州、南京、濟南、青島、瀋陽、大連和鄭州、武漢、長沙、長春、哈爾濱、西安、成都、重慶、昆明、蘭州等城市以及各省會城市、各鐵路樞紐站,各港口碼頭的工作,要主動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抓緊批捕、起訴一批嚴重刑事犯罪分子,配合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批嚴重刑事犯罪案件,又狠又准打擊刑事犯罪的囂張活動。

  三、要積極參加集中打擊的統一行動和集中整頓的工作,要按照中央一號文件規定的重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突出地懲辦殺人、搶劫、強姦、重大盜竊、行兇報復、拐賣人口、強迫、引誘、容留婦女賣淫、販毒等嚴重犯罪分子。特別要狠狠打擊流竄作案的犯罪分子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四、要加強請示報告制度。各級檢察機關要經常主動地向黨委、人大常委和上級檢察機關報告工作情況和社會動態,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黨委和上級檢察機關。要經常主動地向政府領導反映情況,取得支持。要經常主動向公安、安全、法院、司法行政等政法部門通報信息,加強協作和配合。一切工作都要嚴格貫徹黨委領導和嚴格依法辦理的原則。要從大局出發,提高政治敏感,提高全局觀念,要通過各種渠道向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傾聽群眾反映,認真處理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機關的批評、意見、建議,進一步增大檢察工作的透明度。應反覆向全體檢察幹警進行教育,使大家都懂得,我們只有在黨的領導下,嚴格執法,才能取得人民群眾的支持,才能做好工作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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