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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之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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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之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高檢發釋字〔2007〕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7年5月16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之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7年5月1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7年5月1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7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七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之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已於2007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7年5月16日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於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森林資源損毀立案標準問題的請示》(閩檢〔2007〕14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條的規定,以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追究刑事責任;以其他方式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立案標準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一部分瀆職犯罪案件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此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7年5月16日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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