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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涉嫌盜竊的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是否違法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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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涉嫌盜竊的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是否違法問題的批覆
高檢發釋字〔2011〕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1年1月25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涉嫌盜竊的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是否違法問題的批覆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1年1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涉嫌盜竊的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是否違法問題的批覆》已於201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1年1月25日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京檢字〔2010〕107號《關於對涉嫌盜竊的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是否違法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對於實施犯罪時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且未犯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罪的,公安機關查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時年齡確係未滿十六周歲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後仍予以刑事拘留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此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1年1月25日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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