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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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高檢發釋字〔2002〕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2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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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已於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一百零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
為了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進程,實施依法治國的方略,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集中清理。現決定:
一、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單獨製發的98件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見附件一)。
二、經徵得有關部門同意,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辦、與有關部門聯合製發的29件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見附件二)。
三、上述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自公布廢止之日起不再適用,在此之前依據上述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辦結的有關案件除依法需要糾正的外,不作變動。
四、為便於工作和查詢,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相關文件中已明確規定廢止的13件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予以統一公布(見附件三)。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將繼續進行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陸續公布清理結果,並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制定新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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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廢止的單獨製發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目錄
序號 | 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名稱 | 發文日期及文號 | 廢止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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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逮捕而起訴的案件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 | 1957年1月25日 〔57〕高檢二字第80號 |
該批覆內容已在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文中作出明確規定 |
2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請示、答覆問題的通知》 | 1980年7月18日 高檢辦字〔1980〕第14號 |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在1994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下級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請示報告工作和報送材料的暫行規定》中作出明確規定 |
3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從沒收財物和罰款中提成給檢察機關的請示的批覆 | 1980年10月4日 〔1980〕高檢辦函第2號 |
該批覆中的相關內容已在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管理規定》中作出明確規定 |
4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試行辦法》的通知 | 1981年1月20日 〔81〕高檢發(監)5號 |
該辦法已被2001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監所檢察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代替 |
5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監管改造場所經濟犯罪案件的通知 | 1982年6月1日 〔82〕高檢監函第007號 |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在2001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監所檢察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作出明確規定 |
6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貪污罪追訴時效問題的復函 | 1982年8月19日 〔82〕高檢經函字第5號 |
該復函中的相關內容與刑法第87條、第382條、第383條的規定不一致,不再適用 |
7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辦案中相互函調取證的通知 | 1982年9月13日 〔82〕高檢發(經)15號 |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在2000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偵查協作的暫行規定》中作出明確規定 |
8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春節期間加強監管改造場所安全防範措施的通知 | 1982年12月28日 〔82〕高檢監函第016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且所提出的加重處罰原則與刑法的有關規定相牴觸,不再適用 |
9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的起訴時限和有關免予起訴的幾個問題的答覆 | 1983年1月26日 〔83〕高檢研函第1號 |
該答覆中的相關內容與刑事訴訟法和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相牴觸,不再適用 |
10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轉發《注意經濟犯罪分子動態堅決打擊經濟犯罪活動》的通知 | 1983年7月13日 〔83〕高檢二函第8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和專項鬥爭性質,不再適用 |
11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已羈押的精神病人犯住院鑑定期間是否算羈押期問題的批覆 | 1983年7月28日 〔83〕高檢研函第7號 |
該批覆與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相牴觸,不再適用 |
12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打擊刑事犯罪鬥爭中借調到檢察機關幫助工作的幹部是否可任法律職稱等問題的答覆 | 1983年8月25日 〔83〕高檢人函第5號 |
該答覆中的相關內容與檢察官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不一致,不再適用 |
13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加強監所檢察工作的通知 | 1983年8月31日 〔83〕高檢發(三)14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適用 |
14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轉發二廳《關於查處盜伐濫伐森林案件的情況和意見》的通知 | 1983年9月23日 〔83〕高檢二函第13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適用 |
15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轉發《各級檢察院查處糧食系統貪污犯罪案件的情況和今後意見》的通知 | 1983年9月26日 〔83〕高檢二函第12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適用 |
16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轉發三廳《當前打擊重新犯罪活動中需要解決的一個突出問題》的通知 | 1983年10月10日 〔83〕高檢三函第6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適用 |
17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繼續抓緊抓好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的通知 | 1983年10月21日 〔83〕高檢發(二)22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適用 |
18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收容審查人員的逃跑行為是否追訴問題的批覆 | 1983年12月20日 〔83〕高檢研函第11號 |
該批覆中的相關內容與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相牴觸,不再適用 |
19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嚴厲打擊刑事犯罪鬥爭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覆 | 1984年1月9日 〔84〕高檢發(研)2號 |
該答覆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和專項鬥爭性質,且其相關內容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已有明確規定 |
20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是否可以將行為人年滿十四歲前後連續進行盜竊的行為一併作為認定慣竊罪的根據問題的批覆 | 1984年3月28日 〔84〕高檢研函第6號 |
該批覆所涉慣竊罪已被刑法取消,其餘相關內容已在刑法第17條、第264條等條款中作出明確規定 |
21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的一些問題的答覆 | 1984年10月16日 〔84〕高檢發(研)24號 |
該答覆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事訴訟法和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作出明確規定 |
22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自偵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批覆 | 1984年11月13日 〔84〕高檢研函第16號 |
該批覆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事訴訟法和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作出明確規定 |
23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轉發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處理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的幾點意見」的通知 | 1985年1月15日 高檢一發字〔1985〕第5號 |
該通知所涉問題已在刑法第196條中作出明確規定 |
24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律師能否查閱檢察機關免予起訴案卷問題的批覆 | 1985年3月5日 高檢一發字〔1985〕第6號 |
刑事訴訟法已取消免予起訴的規定,該批覆不再適用 |
25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受理的經濟案件,經審(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財物如何追繳問題的批覆 | 1985年8月7日 高檢二發字〔1985〕第9號 |
該批覆的有關內容已在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中作出明確規定 |
26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紀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等文件的通知 | 1986年3月24日 〔86〕高檢發(二)字第4號 |
《法紀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已被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業務文件的通知》廢止;《經濟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代替;《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試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辦案程序(試行)》的相關內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中作出明確規定 |
27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突患嚴重疾病應否中止訴訟問題的批覆 | 1987年1月2日 高檢二發字〔1987〕第1號 |
該批覆中的相關內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作出明確規定 |
28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自偵案件贓款贓物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 1987年1月26日 高檢二發字〔1987〕第7號 |
該批覆中的相關內容已在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和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管理規定》中作出明確規定 |
29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正確認定和處理玩忽職守罪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 | 1987年8月31日 〔87〕高檢發(二)字第18號 |
該文件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分則第九章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作出明確規定 |
30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護林護水等人員在護林護水時受到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礙公務罪論處問題的答覆 | 1988年3月10日 高檢研發字〔1988〕第3號 |
該答覆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第277條等有關條文中作出明確規定 |
31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細則(試行)》第十四條二、三款有關問題的答覆 | 1988年3月22日 高檢控發字〔1988〕第4號 |
該答覆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事訴訟法和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作出明確規定 |
32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向他人出賣父輩、祖輩遺留下來的鴉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適用法律的批覆 | 1988年8月12日 高檢研發字〔1988〕第8號 |
該批覆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第347條等有關條文中作出明確規定 |
33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經濟案件、法紀案件是否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84〕高檢發(研)2號《關於在嚴厲打擊刑事犯罪鬥爭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覆》有關規定的批覆 | 1988年12月1日 高檢研發字〔1988〕第10號 |
該批覆相關內容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已有規定 |
34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檢察機關協同辦案的通知 | 1988年12月29日 高檢經發字〔1989〕第1號 |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在2000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偵查協作的暫行規定》中作出明確規定 |
35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偷支儲蓄戶存款行為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請示的批覆 | 1989年4月12日 高檢研發字〔1989〕第2號 |
該批覆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
36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認真地查處貪污受賄等犯罪案件的通知 | 1989年7月31日 高檢辦發字〔1989〕第18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和專項鬥爭性質,不再適用 |
37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通知 | 1989年11月30日 〔89〕高檢發(法)字第41號 |
該文件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代替 |
38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查處的通知 | 1989年12月8日 高檢法發字〔1989〕第3號 |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重婚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該通知不再適用 |
39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犯罪案件不使用收容審查的通知 | 1990年3月21日 高檢貪檢發字〔1990〕第11號 |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在刑事訴訟法中已有規定 |
40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不得以檢察機關的名義為當地追款討債的通知 | 1990年4月16日 高檢控申發字〔1990〕第2號 |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納入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的通知》之中 |
41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受理、查處重婚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 1990年6月18日 高檢控申發字〔1990〕第5號 |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重婚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該通知不再適用 |
42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積極配合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依法嚴懲偷稅抗稅犯罪的通知 | 1990年8月30日 高檢發〔1990〕23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稅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 |
43 |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查處「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 1990年10月26日 高檢發法字〔1990〕1號 |
該意見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第238條、第239條中作出明確規定 |
44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聯防隊員能否構成刑訊逼供罪的犯罪主體的批覆 | 1990年11月7日 高檢發研字〔1990〕8號 |
該批覆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第94條、第247條中作出明確規定 |
45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政治工作暫行條例》的通知 | 1990年11月14日 高檢發〔1990〕39號 |
該條例已被199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政治工作綱要》代替 |
46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案件時相互配合、協調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 1990年12月7日 高檢發〔1990〕40號 |
該規定中的相關內容已納入2000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偵查協作的暫行規定》之中 |
47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通知 | 1991年1月5日 高檢發研字〔1991〕1號 |
該通知涉及的決定中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已納入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第六章第七節、第九節之中,該通知不再適用 |
48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 1991年1月25日 高檢發刑字〔1991〕10號 |
該規定中的相關內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作出明確規定 |
49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訴分工問題的通知 | 1991年8月30日 高檢發民字〔1991〕2號 |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納入2001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二章之中 |
50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和《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通知. | 1991年9月17日 高檢發〔1991〕46號 |
該通知涉及的決定中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已納入刑法分則第四章、第六章第八節之中,該通知不再適用, |
51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積極配合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深入開展打擊偷稅抗稅犯罪鬥爭的通知 | 1991年9月25日 高檢發〔1991〕45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稅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 |
52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查處以私設「黑牢」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案件的通知 | 1991年10月7日 高檢發〔1991〕50號 |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在刑法中已有規定 |
53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部分擬擔任檢察機關領導職務的幹部實行短期專業培訓的通知 | 1991年10月26日 高檢發政字〔1991〕36號 |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在《檢察官法》中已有明確規定 |
54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 | 1991年12月10日 高檢發刑字〔1991〕121號 |
該細則中的相關內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作出明確規定 |
55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 1992年1月7日 高檢發〔1992〕2號 |
刑事訴訟法已取消免予起訴的規定,該規定不再適用 |
56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嚴禁使用收審手段的通知 | 1992年3月9日 高檢發〔1992〕4號 |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在刑事訴訟法中已有規定 |
57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對假冒商標犯罪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 | 1992年3月20日 高檢發〔1992〕7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且假冒商標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 |
58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法第七十七條有關採取強制措施的規定應如何適用的批覆 | 1992年4月9日 高檢發研字〔1992〕4號 |
該批覆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第88條、第89條中作出明確規定 |
59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民事、行政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案件再審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問題的批覆 | 1992年6月25日 高檢發民字〔1992〕3號 |
該批覆中的相關內容已在2001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中作出明確規定 |
60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禁檢察機關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捕人的通知 | 1992年7月20日 高檢發〔1992〕21號 |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分別納入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的通知》和2000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偵查協作的暫行規定》之中 |
61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收繳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工作的通知 | 1992年9月15日 高檢發辦字〔1992〕43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適用 |
62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積極配合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依法查辦偷稅、抗稅犯罪案件的通知 | 1992年10月14日 高檢發〔1992〕34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稅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 |
63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貪污賄賂犯罪預防工作的通知 | 1992年10月30日 高檢發貪檢字〔1992〕91號 |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納入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定》之中 |
64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假冒商標案立案標準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1993年1月9日 高檢發研字〔1993〕1號 |
假冒商標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相關案件的立案標準在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已有規定 |
65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複查申訴案件規定》的通知 | 1993年4月5日 高檢發控字〔1993〕5號 |
該規定已被1998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代替 |
66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堅決制止利用檢察職權亂收費、亂罰款的通知 | 1993年7月2日 高檢發〔1993〕21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其相關內容已納入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的通知》之中 |
67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查處偷稅、抗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 | 1993年7月20日 高檢發貪檢字〔1993〕35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稅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 |
68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的規定補充修改的通知 | 1993年8月28日 高檢發刑字〔1993〕73號 |
刑事訴訟法已取消免予起訴的規定,該通知不再適用 |
69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查辦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 | 1993年10月22日 高檢發研字〔1993〕6號 |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在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已有明確規定 |
70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查辦單位行賄受賄犯罪案件的通知 | 1993年10月22日 高檢發研字〔1993〕7號 |
該通知依據的《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已被刑法明令廢止,且通知中的有關內容已在刑法分則第八章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作出明確規定 |
71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的通知 | 1993年12月1日 高檢發研字〔1993〕12號 |
假冒商標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相關案件的立案標準在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已有規定 |
72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刑事抗訴工作的通知 | 1994年3月1日 高檢發刑字〔1994〕18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其相關內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2001年2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抗訴工作的若干意見》中作出明確規定 |
73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司法警察工作的通知 | 1994年3月10日 高檢發政字〔1994〕11號 |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納入199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之中 |
74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法人犯罪檢察工作的通知 | 1994年3月10日 高檢發研字〔1994〕2號 |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
75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開展贓款贓物管理情況檢查的通知 | 1994年6月28日 高檢發〔1994〕21號 |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納入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的通知》和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管理規定》之中 |
76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厲打擊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和非法出版物的通知 | 1994年8月26日 高檢發〔1994〕25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和專項鬥爭性質,其相關內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
77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的通知 | 1994年9月14日 高檢發研字〔1994〕9號 |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已被刑法明令廢止,其相關內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
78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積極配合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嚴厲打擊涉稅犯罪的通知 | 1994年9月29日 高檢發貪檢字〔1994〕92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稅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 |
79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查辦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案件的通知 | 1994年10月28日 高檢發貪字〔1994〕99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稅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 |
80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嚴肅查處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通知 | 1995年1月11日 高檢發貪檢字〔1995〕6號 |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相關案件的立案標準在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已有明確規定 |
81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查辦徇私舞弊案件工作的通知 | 1995年3月7日 高檢發法字〔1995〕1號 |
徇私舞弊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相關內容在刑法中已有明確規定 |
82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執行《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的通知 | 1995年3月24日 高檢發研字〔1995〕3號 |
《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已被刑法明令廢止,其相關內容在刑法中已有明確規定 |
83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通知 | 1995年3月27日 高檢發研字〔1995〕4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且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 |
84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電力煤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 | 1995年4月8日 高檢發研字〔1995〕5號 |
該批覆與刑法第17條的規定相牴觸,不再適用 |
85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執行《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的通知 | 1995年7月8日 高檢發研字〔1995〕6號 |
《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中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已納入刑法中,有關案件管轄問題已在刑事訴訟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
86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檢察官法>實施方案》的通知 | 1995年7月18日 高檢發〔1995〕14號 |
該方案是根據1995年7月1日施行的檢察官法制定的,修改後的檢察官法已於2002年1月1日施行,該通知不再適用 |
87 | 最高人民檢察院《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考試暫行辦法》 | 1995年8月7日 高檢發政字〔1995〕35號 |
修改後的檢察官法已規定初任檢察官應當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考試已經被國家司法考試所取代,該辦法不再適用 |
88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落實《檢察官法》做好有關培訓工作的通知 | 1995年8月25日 高檢發教字〔1995〕1號 |
該通知是根據1995年7月1日施行的檢察官法作出的,修改後的檢察官法已於2002年1月1日施行,該通知不再適用 |
89 |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培訓暫行規定》 | 1995年9月21日 高檢發政字〔1995〕44號 |
該規定已被200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培訓條例(試行)》代替 |
90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公司、企業人員受賄、侵占和挪用公司、企業資金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 1995年11月7日 高檢發研字〔1995〕9號 |
該通知中的有關問題已在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中作出明確規定 |
91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執行《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通知 | 1995年12月18日 高檢發研字〔1995〕12號 |
《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中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已納入刑法分則中 |
92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規則(試行)》的通知 | 1996年1月18日 高檢發辦字〔1996〕1號 |
該規則已被1998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規則》代替 |
93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單位盜竊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 1996年1月23日 高檢發研字〔1996〕1號 |
該批覆是依據原刑法有關規定作出的,不再適用 |
94 |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辦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 1996年6月4日 高檢發研字〔1996〕4號 |
徇私舞弊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且該解釋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
95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查辦藥品回扣犯罪案件的通知 | 1996年10月25日 高檢發反貪字〔1996〕54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和專項鬥爭性質,且其相關內容已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
96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重慶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成立之前有關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 1997年3月20日 高檢發〔1997〕7號 |
該通知是就某一特定階段、某一檢察院案件管轄問題的規定,不再適用 |
97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發布《關於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中若干數額、數量標準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 1997年12月31日 高檢發釋字〔1997〕6號 |
該規定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代替 |
98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執法大檢查的通知 | 1998年4月14日 高檢發〔1998〕6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適用 |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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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廢止的有關部門聯合製發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目錄
序號 | 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名稱 | 發文日期及文號 | 廢止理由 |
---|---|---|---|
1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林業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查處森林案件的管轄問題的聯合通知 | 1982年3月29日 〔82〕高檢發(經)5號 |
該通知中所涉及的森林刑事案件已劃歸公安機關管轄,投機倒把罪已被刑法取消,隊、社建制在農村改革中也被取消,不再適用 |
2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轉發中央政法委員會辦公室政法函(83)6號文件的通知 | 1983年8月20日 〔83〕高檢發(二)12號 |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與刑法第383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相牴觸,不再適用 |
3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勞改犯、勞教人員犯罪案件中執行有關法律的幾個問題的答覆 | 1984年3月3日 〔84〕高檢發(三)8號 |
該答覆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刑事訴訟法中作出規定 |
4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怎樣認定和處理流氓集團的意見》的通知 | 1984年5月26日 〔84〕高檢發(研)12號 |
刑法已取消流氓罪,該意見內容已在刑法中作出規定 |
5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賣淫、嫖宿暗娼案件應如何處理的意見 | 1984年8月7日 〔84〕高檢發(一)19號 |
該意見中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已納入刑法 |
6 | 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盜伐濫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機關管轄的通知 | 1985年5月13日 〔85〕高檢會(二)字第1號 |
該通知中的有關問題已在刑事訴訟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
7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當前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的通知 | 1985年7月18日 〔85〕高檢會(研)字3號 |
投機倒把罪已被取消,該解答相關內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
8 | 最高人民檢察院、勞動人事部關於印發《關於查處重大責任事故的幾項暫行規定》的通知 | 1986年3月25日 〔86〕高檢會(二)字第6號 |
該規定中的相關內容與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不一致,不再適用 |
9 | 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關於修訂《檢察業務費開支範圍的規定》的通知 | 1986年5月5日 〔86〕高檢會(辦)字第7號 |
該規定已被1992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檢察業務費開支範圍管理辦法的規定》代替 |
10 | 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搞好查處偷稅、抗稅案件工作的聯合通知 | 1986年6月16日 〔86〕高檢會(二)字第9號 |
涉稅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該通知不再適用 |
11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犯罪主體的適用範圍的聯合通知 | 1986年6月21日 〔86〕高檢會(二)字第10號 |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被刑法所取代,不再適用 |
12 |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嚴格依法處理反盜竊鬥爭中自首案犯的通知 | 1986年9月13日 〔86〕高檢會(一)字第14號 |
該通知有關自首的規定已被刑法所取代,不再適用 |
13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罪犯在看守所執行刑罰以及監外執行有關問題的通知 | 1987年2月20日 〔87〕高檢會(三)字第4號 |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被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所取代,不在適用 |
14 | 最高人民檢察院、衛生部、公安部印發《關於查處違反食品衛生法案件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1988年4月15日 〔88〕高檢會(二)第1號 |
該規定中的相關內容已在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
15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懲處倒賣飛機票犯罪活動的通知 | 1988年7月6日 〔88〕高檢會(研)字第10號 |
刑法已取消投機倒把罪和流氓罪,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
16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兩個《補充規定》中有關幾類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 1988年10月22日 〔88〕高檢會(研)字第17號 |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
17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盜掘墓葬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通知 | 1988年11月17日 〔88〕高檢會(研)字第20號 |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
18 | 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關於檢察機關和監察機關在查處案件工作中協調配合的暫行規定 | 1988年12月3日 〔88〕高檢會(經)字第23號 |
該規定中的相關內容已在1993年11月5日中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反腐敗鬥爭中加強協作的通知》和1998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範圍的規定》中作出明確規定 |
19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執行(通告)第二條有關規定的具體意見》的通知 | 1989年8月22日 〔89〕高檢會(研)字第9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和專項鬥爭性質,不再適用 |
2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加強對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監督考察工作的通知 | 1989年8月30日 〔89〕高檢會(監)字第7號 |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作出明確規定 |
21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執行(通告)的若干問題的答覆》的通知 | 1989年9月14日 〔89〕高檢會(研)字第14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和專項鬥爭性質,不再適用 |
22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如何計算單位投機倒把犯罪案件獲利數額的批覆 | 1989年12月26日 〔89〕高檢會(研)字第19號 |
刑法已取消投機倒把罪,該批覆中的相關內容不再適用 |
23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開展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 | 1990年9月3日 高檢會〔1990〕15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相關內容在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中已作出明確規定 |
24 |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局關於建立偷稅、抗稅案件備案、移送制度的通知 | 1991年10月21日 高檢會〔1991〕32號 |
涉稅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該通知不再適用 |
25 |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厲打擊走私犯罪活動的通知 | 1993年8月23日 高檢會〔1993〕22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和專項鬥爭性質,相關內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
26 |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辦案期限切實糾正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 | 1993年9月3日 高檢會〔1993〕23號 |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納入199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的規定,堅決糾正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之中 |
27 |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辦理科技活動中經濟犯罪案件的意見》的通知 | 1994年6月17日 高檢會〔1994〕26號 |
該意見中的相關內容與刑法有關貪污、賄賂犯罪等規定相牴觸,不再適用 |
28 |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利用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 1995年4月20日 高檢會〔1995〕11號 |
該解釋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
29 |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查處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案件協查工作的通知 | 1995年6月14日 高檢會〔1995〕23號 |
該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稅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不再適用 |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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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文件中已明確規定廢止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目錄
序號 | 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名稱 | 發文日期及文號 | 說明 |
---|---|---|---|
1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業務用槍管理辦法》的通知 | 1983年10月31日 〔83〕高檢發(辦)23號 |
該辦法已被1992年8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槍支管理辦法》廢止 |
2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暫行條例》的通知 | 1984年8月15日 〔84〕高檢發(人)20號 |
該條例已被199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廢止 |
3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 1988年12月26日 高檢控申發字〔1988〕第7號 |
該規定已被199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廢止 |
4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檢察機關槍支、彈藥管理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 | 1989年3月27日 高檢計發字〔1989〕第6號 |
該細則已被1992年8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槍支管理辦法》廢止 |
5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鄉(鎮)檢察室工作條例(試行)》的通知 | 1989年12月20日 〔89〕高檢發(人)字第46號 |
該條例已被1993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鄉(鎮)檢察室工作條例》廢止 |
6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1990年10月29日 高檢發民字〔1990〕3號 |
該規定已被2001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廢止 |
7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 1992年6月4日 高檢發民字〔1992〕2號 |
該規定已被2001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廢止 |
8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監察工作暫行條例》和《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案件辦法(試行)》的通知 | 1994年1月4日 高檢發〔1994〕2號 |
該條例和辦法已被200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監察工作條例》廢止 |
9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 1994年12月24日 高檢發控字〔1994〕18號 |
該辦法已被1997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暫行規定》廢止 |
10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 1996年8月12日 高檢發〔1996〕23號 |
該規定已被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管理規定》廢止 |
11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的通知 | 1997年1月30日 高檢發釋字〔1997〕1號 |
該規則已被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廢止 |
12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 1997年11月18日 高檢發控字〔1997〕10號 |
該規定已被200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廢止 |
13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試行規則》的通知 | 1999年5月14日 高檢發民字〔1999〕1號 |
該規則已被2001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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