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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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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高檢發釋字〔2019〕3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9年6月14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6月1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7月1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9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已於2019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9年6月14日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單獨或者聯合其他單位製發的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決定:

一、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單獨製發的22件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和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見附件1)。

二、經徵得有關單位同意,對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有關單位聯合製發的22件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和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見附件2)。

三、為了便於工作和查詢,對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有關單位聯合製發的文件中已經被廢止的2件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和規範性文件,一併予以公布(見附件3)。

附件1

決定廢止的單獨製發的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和規範性文件目錄(22件)
序號 文件名稱 發文日期及文號 廢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公捕」問題的意見 1983年7月12日
(83)高檢一函第26號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執行逮捕的方式已有明確規定。
2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1992年1月7日
高檢發〔1992〕2號
免予起訴制度已被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廢止。
3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攜款潛逃的貪污、賄賂等案犯及時立案、報告的通知 1992年6月18日
高檢發貪檢字〔1992〕3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4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查處偷稅、抗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 1993年7月20日
高檢發貪檢字〔1993〕35號
全文涉及稅務領域職務犯罪查處,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不再承擔這項職能。
5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大案要案查處工作的通知 1993年11月4日
高檢發貪檢字〔1993〕5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高檢發研字〔2018〕28號),該文件不再適用。
6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範圍的規定》的通知 1998年5月11日
高檢發釋字〔1998〕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高檢發研字〔2018〕28號),該文件不再適用。
7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意見 1999年1月29日
高檢發〔1999〕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8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的通知 1999年11月8日
高檢發〔1999〕2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9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定》的通知 2000年12月13日
高檢發〔2000〕2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0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大對嚴重行賄犯罪打擊力度的通知 2000年12月21日
高檢發反貪字〔2000〕3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有關內設機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分工的規定》的通知 2002年4月12日
高檢發預字〔2002〕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2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考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4年2月13日
高檢發反貪字〔2004〕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3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繫和配合的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7年11月5日
高檢發瀆檢字〔2007〕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4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加強查辦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8年11月6日
高檢發瀆檢字〔2008〕1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5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2009年9月2日
高檢發〔2009〕17號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高檢發研字〔2018〕28號),該文件不再適用。
16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法律文書工作文書的通知 2009年9月3日
高檢發偵監字〔2009〕22號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高檢發研字〔2018〕28號),該文件所依據的《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不再適用。
17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文明接待室評比標準》的通知 2010年9月9日
高檢發控字〔2010〕5號
該文件已被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文明接待室評比標準》《人民檢察院文明接待室評比辦法》的通知(高檢發控字〔2015〕3號)替代。
18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的通知 2010年9月10日
高檢發〔2010〕1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9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2011年6月2日
高檢發辦字〔2011〕24號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高檢發研字〔2018〕28號),該文件不再適用。
20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年度報告制度的意見》的通知 2011年12月1日
高檢發預字〔2011〕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2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2013年2月6日
高檢發預字〔2013〕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22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職務犯罪偵查預防能力建設的意見》的通知 2016年7月29日
高檢發反貪字〔2016〕28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附件2

決定廢止的與有關單位聯合製發的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和規範性文件目錄(22件)
序號 文件名稱 發文日期及文號 廢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聯繫與配合,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通知 2001年4月11日
高檢會〔2001〕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2 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於在海關系統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加強聯繫配合的通知 2001年4月26日
高檢會〔2001〕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3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稅務系統中共同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通知 2001年4月30日
高檢會〔2001〕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4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共同做好國有企業中貪污賄賂犯罪預防工作的通知 2001年7月18日
高檢會〔2001〕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5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金融工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在金融系統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通知 2001年8月1日
高檢會〔2001〕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6 最高人民檢察院、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在醫藥衛生領域職務犯罪系統預防工作中加強聯繫配合的通知 2001年8月2日
高檢會〔2001〕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7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關於在工程建設領域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加強聯繫配合的通知 2001年10月18日
高檢會〔2001〕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8 最高人民檢察院、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在反腐敗工作中協作配合的通知 2004年11月19日
高檢會〔2004〕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9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加強檢察機關稅務機關在開展集中查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瀆職犯罪專項工作中協作配合的聯席會議紀要》的通知 2005年12月30日
高檢會〔2005〕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0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在查處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中加強協調配合的通知 2006年11月2日
高檢會〔2006〕1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1 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設部關於在查處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 2006年12月21日
高檢會〔2006〕1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2 最高人民檢察院、審計署關於加強鐵路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工作協作配合、健全案件移送制度的通知 2007年8月31日
高檢會〔2007〕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3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在查處和預防瀆職等職務犯罪工作中加強聯繫協作的若干意見(暫行)》的通知 2007年10月12日
高檢會〔2007〕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4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人民檢察院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和預防瀆職等職務犯罪工作中協作配合的若干規定(暫行)》的通知 2007年10月10日
高檢會〔2007〕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5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關於人民檢察院與林業主管部門在查處和預防瀆職等職務犯罪工作中加強聯繫和協作的意見》的通知 2007年12月29日
高檢會〔2007〕1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6 最高人民檢察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建立案件線索移送和加強協作配合制度的通知 2008年12月16日
高檢會〔2008〕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7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部、審計署、國家林業局、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在查辦和預防涉農惠民領域職務犯罪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 2012年6月1日
高檢會〔2012〕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8 最高人民檢察院、民政部關於印發《關於在民政系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加強聯繫配合的意見》的通知 2012年12月12日
高檢會〔2012〕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19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全面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通知 2015年5月8日
高檢會〔2015〕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20 最高人民檢察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關於在工程建設領域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通知 2015年5月22日
高檢會〔2015〕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21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在扶貧開發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加強聯繫配合的意見 2015年9月20日
高檢會〔2015〕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22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印發《全國檢察機關、扶貧部門集中整治和加強預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專項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年2月19日
高檢會〔2016〕2號
該文件系階段性工作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附件3

已被廢止的與有關單位聯合製發的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和規範性文件目錄(2件)
序號 文件名稱 發文日期及文號 廢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檢察院、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工作聯繫的通知 1990年8月7日
審法發〔1990〕228號
該文件已被《審計署辦公廳關於廢止審計機關與檢察機關協作配合聯繫制度文件的通知》(審辦審理髮〔2019〕6號)廢止。
2 最高人民檢察院、審計署關於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強工作協作配合制度的通知 2000年3月23日
審法發〔2000〕30號
該文件已被《審計署辦公廳關於廢止審計機關與檢察機關協作配合聯繫制度文件的通知》(審辦審理髮〔2019〕6號)廢止。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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