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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強迫借貸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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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強迫借貸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高檢發釋字〔2014〕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4年4月17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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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4年4月1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4年4月1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4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強迫借貸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已於2014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4年4月17日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於強迫借貸案件法律適用的請示》(粵檢發研字〔2014〕9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借貸,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借貸為名採用暴力、脅迫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4年4月17日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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