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高檢發釋字〔2018〕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8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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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已經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促進人民檢察院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有專門知識的人」,是指運用專門知識參與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協助解決專門性問題或者提出意見的人,但不包括以鑑定人身份參與辦案的人。
本規定所稱「專門知識」,是指特定領域內的人員理解和掌握的、具有專業技術性的認識和經驗等。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指派、聘請有鑑定資格的人員,或者經本院審查具備專業能力的其他人員,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
(一)因違反職業道德,被主管部門註銷鑑定資格、撤銷鑑定人登記,或者吊銷其他執業資格、近三年以內被處以停止執業處罰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近三年以內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四)以辦案人員等身份參與過本案辦理工作的;
(五)不宜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聘請檢察機關以外的人員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應當核實其有效身份證件和能夠證明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要求的材料。
第五條 具備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明確專門部門,負責建立有專門知識的人推薦名單庫。
第六條 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迴避,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中有關鑑定人迴避的規定。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需要收集證據的,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開展下列工作:
(一)在檢察官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或者檢查;
(二)就需要鑑定、但沒有法定鑑定機構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
(三)其他必要的工作。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發現涉及專門性問題的證據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
(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
(二)與其他證據之間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的;
(三)就同一專門性問題有兩份或者兩份以上的鑑定意見,且結論不一致的;
(四)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
(五)其他必要的情形。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協助公訴人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掌握涉及專門性問題證據材料的情況;
(二)補充審判中可能涉及的專門知識;
(三)擬定訊問被告人和詢問證人、鑑定人、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計劃;
(四)擬定出示、播放、演示涉及專門性問題證據材料的計劃;
(五)制定質證方案;
(六)其他必要的工作。
第十條 刑事案件法庭審理中,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 刑事案件法庭審理中,公訴人出示、播放、演示涉及專門性問題的證據材料需要協助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操作。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在對公益訴訟案件決定立案和調查收集證據時,就涉及專門性問題的證據材料或者專業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協助開展下列工作:
(一)對專業問題進行回答、解釋、說明;
(二)對涉案專門性問題進行評估、審計;
(三)對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鑑定事項提出意見;
(四)在檢察官的主持下勘驗物證或者現場;
(五)對行政執法卷宗材料中涉及專門性問題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
(六)其他必要的工作。
第十三條 公益訴訟案件法庭審理中,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在下列辦案活動中,需要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可以適用本規定:
(一)辦理控告、申訴、國家賠償或者國家司法救助案件;
(二)辦理監管場所發生的被監管人重傷、死亡案件;
(三)辦理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
(四)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
(五)需要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其他辦案活動。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提供下列必要條件:
(一)介紹與涉案專門性問題有關的情況;
(二)提供涉及專門性問題的證據等案卷材料;
(三)明確要求協助或者提出意見的問題;
(四)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所必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保障接受指派、聘請參與辦案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有專門知識的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打擊報復等,構成違法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訓誡。
第十七條 有專門知識的人因參與辦案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對於聘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應當給予適當報酬。
上述費用從人民檢察院辦案業務經費中列支。
第十八條 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應當遵守法律規定,遵循技術標準和規範,恪守職業道德,堅持客觀公正原則。
第十九條 有專門知識的人應當保守參與辦案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條 有專門知識的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並及時退還參與辦案中所接觸的證據等案卷材料。
第二十一條 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時接受刑事訴訟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民事、行政訴訟對方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的委託。
第二十二條 有專門知識的人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出現重大過錯,影響正常辦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停止其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並從推薦名單庫中除名。必要時,可以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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