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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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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3年1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3年1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已於2003年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一百一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3年1月28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

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行為

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200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

第一百一十八次會議通過)

高檢發釋字〔2003〕1號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遼檢發研字〔2002〕9號《關於挪用職工失業保險金和下崗職工生活保障金是否屬於挪用特定款物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屬於挪用救濟款物。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3年1月28日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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