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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關於清理調出不適合做政法工作人員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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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中紀委、中政委、中組部、
人事部、勞動部、監察部《關於清理調出不適合做政法工作人員的通知》的通知

高檢發政字〔1992〕16號
1992年6月16日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勞動部、監察部聯合下發的《關於清理調出不適合做政法工作人員的通知》(政法〔1992〕7號),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政法隊伍建設的高度重視,是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為我們進一步純潔隊伍,搞好隊伍建設創造了有利條件。各級檢察機關務必認真貫徹執行。為此,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級檢察機關要結合傳達貫徹政法〔1992〕7號文件,認真學習黨中央關于堅決調出或辭退不適合做政法工作人員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深刻理解這些指示的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要把貫徹落實政法[1992]7號文件,清理調出不適合做政法工作人員作為當前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採取有力措施,切實抓好。

  二、加強組織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要組成領導小組,由一名主管領導負責,幹部、監察、紀檢各部門負責同志參加,對所屬檢察院的清理調出工作進行具體指導和協調。各分、州、市院和基層院也要明確一名主管領導同志在本院黨組的領導下專抓這項工作。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三、要根據政法[1992]7號文件所確定的清理調出對象和審批權限,認真搞好調查摸底工作,及時提出清調名單,主動向地方黨政和有關部門匯報,取得他們的支持。凡是應該清理調出的人員,都要堅決清理調出,決不姑息遷就。同時注意嚴格執行政策,把各項工作做細,防止發生事故或某些副作用。

  四、要重視鞏固清調成果,嚴格把好進人關。新吸收、錄用工作人員,務必堅持條件,嚴格手續,經過認真考試、考核,擇優錄用,堅決防止錄用或調進不合格人員。今後要把清理調出不適合做檢察工作人員作為加強檢察機關隊伍建設的一項經常性工作,堅持抓下去,發現有不適合做檢察工作的人員,就要按照政法[1992]7號文件精神,隨時商地方黨委和政府清理調出。

  清理調出不適合做檢察工作人員的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上級檢察機關要注意調查研究,督促檢查,加強指導。下級檢察機關要及時匯報清調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隨時溝通情況。清調工作結束後,各地要寫出專題報告,報高檢院政治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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