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非法經營國際或港澳台地區電信業務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
外觀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非法經營國際或港澳台地區電信業務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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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非法經營國際或港澳台地區電信業務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已於2002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一百零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2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2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非法經營國際或港澳台
地區電信業務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
(2002年1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
第一百零二次會議通過)
高檢發釋字〔2002〕1號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於如何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請示》(閩檢〔2000〕65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採取租用電信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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