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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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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2021年10月31日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和《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公安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就進一步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制定本意見。

  一、目標任務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踐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要求,加快推進執法司法責任體系改革,構建規範高效的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各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積極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堅持雙贏多贏共贏理念,協同構建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進一步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推動提升公安執法和檢察監督規範化水平,確保依法履行刑事訴訟職能,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目標,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總體要求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堅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執行法律。公安機關依法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人民檢察院依法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訴,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和規定,明確責任分工,依法規範開展偵查活動和偵查監督工作。要加強協作配合,堅持科學務實的執法司法理念,互相理解、支持,統一認識、消除分歧、形成合力,在充分遵循執法司法權力運行規律,尊重偵查規律、監督需要和司法實踐的基礎上,為公安機關依法及時高效開展偵查、檢察機關依法全面履行監督職責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要提升監督效能,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與效果導向,注重加強公安機關執法監督與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的相互銜接,實現監督的同向化、系統化,以及時、準確、有效的監督共同推動提升公安執法規範化水平和檢察監督能力,保障刑事案件辦理質效。

  三、機制完善

  (一)健全完善監督制約機制

  1. 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人民檢察院要依法開展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長期「掛案」和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等違法情形;及時發現和糾正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偵查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防範冤假錯案發生;規範強制措施和偵查手段適用,切實保障人權。

  2. 規範開展監督工作。人民檢察院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開展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堅決防止不應當監督而監督、應當監督而未監督、不當升格或者降格監督等情況發生。開展監督工作過程中,不得干涉偵查人員依法辦案,不得干擾和妨礙偵查活動正常進行。

  3. 切實保障監督效果。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工作中發現監督線索,需要進行調查核實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支持配合。人民檢察院在調查核實過程中,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溝通,充分聽取辦案人員意見。經依法調查核實後,需要監督糾正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監督意見、檢察建議。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監督意見和檢察建議,應當及時糾正整改並將糾正整改情況通知或回復人民檢察院。

  4. 加強內外監督銜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刑事案件偵查監督與執法監督相銜接機制,強化對偵查活動內外部監督的銜接配合,推動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與公安機關執法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聯合就不批捕不起訴案件開展案件質量評查,針對同時涉及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辦案、監督工作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檢查、監督。

  5. 規範落實制約機制。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不批捕不起訴決定、立案監督意見、糾正偵查違法等監督意見有異議的,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要求說明理由或者要求複議、提請覆核、申請複查,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審查並及時回復或者作出決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必要時,可以以聯席會議等形式充分聽取辦案人員意見。經複議、覆核、複查認為原監督意見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將變更決定通知公安機關或及時撤銷原糾正意見。

  (二)健全完善協作配合機制

  1. 重大疑難案件聽取意見機制。公安機關辦理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商請人民檢察院派員通過審查證據材料等方式,就案件定性、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等提出意見建議。

  對於人民檢察院派員審查提出意見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全面介紹案件情況,提供相關文書和證據材料,及時向檢察機關通報案件偵查進展情況,配合人民檢察院的審查工作;根據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意見建議,進一步收集、固定證據,完善證據體系;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證據瑕疵或取證、強制措施適用違反規定程序等確實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進行補正、糾正。人民檢察院應當指派具有豐富刑事法律實務經驗的檢察官對重大疑難案件審查提出意見建議,就公安機關開展偵查取證等工作提出的意見建議應當必要、明確、可行。

  辦理社會關注度高、敏感性強的刑事案件時,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落實刑事案件應急處置協調機制要求,共同做好依法辦理、輿論引導和社會面管控工作。

  2. 建立聯合督辦機制。對於重大、疑難案件,必要時可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聯合掛牌督辦。承辦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督辦要求,做好案件辦理工作,在案件辦理關鍵節點和取得重大進展時應當及時報告。

  3. 加強辦案銜接配合。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加強刑事偵查與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訴訟環節的銜接配合,統一執法司法理念標準。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接收。對於違反相關規定拒不收卷的,公安機關可以提請負責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其上級人民檢察院糾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認為需要補充偵查、擬作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充分聽取辦案人員意見,加強不批捕不起訴說理,規範製發必要、明確、可行的補充偵查文書。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文書的要求及時、規範、有效開展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證據材料的,公安機關應當積極配合。庭審階段,經人民檢察院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出庭就證據收集的合法性說明情況的,偵查人員應當出庭。

  4. 建立健全刑事案件統一對口銜接機制。公安機關要深化完善刑事案件法制部門統一審核、統一出口工作機制。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要求說明理由、要求複議、提請覆核、申請複查等重要事項,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統一向人民檢察院相關部門提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法律監督工作中需要與公安機關對接的事項,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統一接收與回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溝通協調、理順銜接流程、健全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刑事訴訟活動依法、規範進行。

  5. 建立業務研判通報制度。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刑事辦案業務信息的研判、共享,建立健全業務信息、簡報、通報的共享交換機制,定期或不定期互相通報交流各自部門就犯罪形勢、刑事立案、強制措施適用、類案辦理、偵查監督等方面業務分析研判情況。

  6. 建立完善聯席會議制度。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或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聯席會議,共同分析研判執法辦案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對刑事案件特別是重大、疑難案件和新型案件的證據收集、法律適用、刑事政策等問題的研究,強化類案指導,必要時以制定會議紀要、指導意見等方式明確執法、司法標準;開展案件質量分析,梳理偵查活動和偵查監督、批捕起訴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並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分析研判一段時期內刑事案件規律、特點,研究專項打擊、防範對策和措施,就專項活動相關事宜進行會商。

  7. 共同提升業務能力。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通過組織庭審觀摩評議、開展聯合調研、舉辦同堂培訓、共同編發辦案指引、典型案例和指導性案例等方式,統一更新執法監督理念標準,共同促進雙方業務能力提升。

  (三)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1. 加快推進跨部門大數據協同辦案機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協同加強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推進政法機關跨部門大數據協同辦案,實現案件的網上辦理、流轉,按照有關規定推動實現案件信息共享的常態化、制度化、規範化。

  2. 健全完善辦案數據信息共享保障機制。依照有關規定,嚴格規範檢察人員、公安民警獲取、使用刑事辦案、監督相關數據信息的權限。在嚴格規範信息查詢程序、保障辦案信息安全、明確失泄密責任的基礎上,以信息化手段保障偵查監督職能全面有效發揮。同步健全完善檢察機關監督辦案數據與公安機關共享的制度機制。實現數據雙向交換、共享,保障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長期、穩定、有效運行。

  四、設立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

  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與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共同牽頭設立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辦公室依託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由人民檢察院指派的常駐檢察官和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指定的專門人員共同負責。辦公室應當明確責任分工,建立健全辦公室制度規範和工作檯賬,主要職責:

  (一)組織協調。組織協調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相關部門、所隊依法開展偵查監督、協作配合等相關工作,組織保障執法辦案和偵查監督數據的共享通報。

  (二)監督協作。根據辦公室人員配置和地方實際,積極開展偵查監督和協作配合相關工作;協調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相關部門加強對重大、疑難案件的會商指導。

  (三)督促落實。負責對檢察機關補充偵查意見的跟蹤指導和督促落實;對聯合督辦案件的溝通協調、信息通報、督促辦理;對監督意見和檢察建議整改落實情況的跟蹤督促;對公安機關要求說明理由、要求複議、提請覆核、申請複查和提出意見建議的跟蹤督促和及時反饋;對庭審階段偵查人員出庭的協調督促。

  (四)諮詢指導。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遇到的疑難複雜問題,以及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等問題及時提供法律諮詢和指導解答。

  (五)其他職責。充分發揮協作溝通的平台機制優勢,積極推進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加強監督制約、協作配合、信息共享等其他相關制度機制的健全完善和貫徹落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把黨的領導貫穿在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全過程,主動向黨委政法委請示報告,爭取黨委、政府的理解支持,推動地方黨委將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一體納入司法體制改革部署統籌推進。市縣兩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高度重視相關機制平台的建立健全和推進落實。

  (二)加強溝通協調。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堅持共建共享理念,從雙贏多贏共贏的角度求同存異,以求真務實的態度加強溝通協調,互相理解、互相支持,防止因認識分歧影響工作推進。負責內部牽頭的刑事檢察和法制部門要分別協調本單位內部各部門、警種、所隊共同參與、密切配合辦公室工作,確保偵查監督和協作配合機制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三)抓好貫徹落實。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要結合本地情況,抓好全省工作的謀劃部署和督促落實,協調、指導下級單位及時解決遇到的困難問題。市縣兩級單位要加快推進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的機構設立,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相關制度機制,細化辦公室工作流程、規範,以制度化、規範化保障檢警機關監督制約、協作配合、信息共享等機制在執法司法實踐中充分有效發揮作用。在工作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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