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關於印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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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關於印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的通知
司發〔2021〕7號
2021年12月29日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
司法部網站

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關於印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的通知

司發〔20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司法局:

為了進一步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規範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對《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各地在貫徹落實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

2021年12月29日

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工作,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健全檢察權行使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選任和管理人民監督員應當堅持依法民主、公開公正、科學高效的原則,建設一支具備較高政治素質,具有廣泛代表性和紮實群眾基礎的人民監督員隊伍,保障和促進人民監督員行使監督權,發揮人民監督員監督作用。

第三條 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和培訓、考核、獎懲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協助。

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為人民監督員履職提供相應服務,確保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和使用相銜接,保障人民監督員依法充分履行職責。

第四條 人民監督員由省級和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管理。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按照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具體工作。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安排專門工作機構,選配專職工作人員,完善制度機制,保障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 人民監督員分為省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

省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監督同級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辦案活動。其中,直轄市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監督直轄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

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監督同級和下級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

第六條 人民監督員每屆任期五年,連續擔任人民監督員不超過兩屆。

人民監督員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

第七條 人民監督員依法行使監督權受法律保護。

人民監督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紀律規定,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獨立公正地對辦案活動進行監督。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妨礙辦案活動正常進行;

(二)泄露辦案活動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信息;

(三)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應當公開的辦案活動信息。

第八條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的年滿23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擔任人民監督員。人民監督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歷。

第九條 下列人員不參加人民監督員選任:

(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在職工作人員;

(二)人民陪審員;

(三)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適宜參加人民監督員選任的人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五)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六)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

因在選任、履職過程中違法違規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監督員資格的,不得再次擔任人民監督員。

第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檢察院,根據監督辦案活動需要和本轄區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確定人民監督員的名額及分布,每個縣(市、區)人民監督員名額不少於三名。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發布人民監督員選任公告,明確選任名額、條件、程序、申請和推薦期限及方式等事項,公告期不少於二十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人民監督員候選人通過下列方式產生:

(一)個人申請;

(二)單位和組織推薦。

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成為人民監督員候選人。

第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採取到候選人所在單位、社區實地走訪了解、聽取群眾代表和基層組織意見、組織面談等多種形式,考察確定人民監督員擬任人選。

確定人民監督員擬任人選,應當充分體現廣泛性和代表性。

人民監督員擬任人選中具有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一般不超過選任名額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示擬任人民監督員名單,公示時間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人民監督員擬任人選經過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作出人民監督員選任決定,頒發證書,通知人民監督員所在單位、推薦單位或組織,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根據監督辦案活動需要,可以增選、補選人民監督員。

增選、補選人民監督員,依照本辦法選任程序執行。

增選、補選的人民監督員任期與本屆任期保持一致。

第十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人民監督員信息庫,與人民檢察院實現信息共享。

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公開人民監督員的姓名和聯繫方式,暢通群眾向人民監督員反映情況的渠道。

第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需要人民監督員監督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開展監督活動五個工作日前將需要的人數、時間、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通知司法行政機關。

案件情況特殊,經商司法行政機關同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在開展監督活動三個工作日前將有關事項通知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從人民監督員信息庫中隨機抽選、聯絡確定參加監督活動的人民監督員,並通報人民檢察院。

根據辦案活動需要,可以在具有特定專業背景的人民監督員中隨機抽選。

省級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組織監督辦案活動,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抽選人民監督員。

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和基層人民檢察院組織監督辦案活動,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抽選人民監督員。

直轄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組織監督辦案活動,由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抽選人民監督員。其中,直轄市區級人民檢察院組織監督辦案活動,也可由直轄市區級司法行政機關抽選人民監督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監督辦案活動,商司法部在省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中抽選。

第二十一條 人民監督員是監督辦案活動所涉案件當事人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擔任過案件訴訟參與人,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司法公正情形的,應當自行迴避。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監督員有需要迴避情形,或者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迴避申請且滿足迴避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司法行政機關決定人民監督員迴避,或者要求人民監督員自行迴避。

第二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人民監督員履職台賬。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人民監督員參加監督辦案活動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將履職情況通報司法行政機關。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的採納情況及時告知人民監督員。

第二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人民檢察院組織開展人民監督員初任培訓和任期培訓。

人民監督員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培訓。

第二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人民監督員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人民監督員表彰獎勵、免除資格或者續任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對於在履職中有顯著成績的人民監督員,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人民監督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選任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免除其人民監督員資格:

(一)本人申請辭去擔任的人民監督員的;

(二)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三)喪失行為能力的;

(四)在選任中弄虛作假,提供不實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 人民監督員因工作變動不能擔任人民監督員,或者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職,或者出現其他影響正常履職情況的,應當及時向作出選任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辭去擔任的人民監督員。

第二十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考核結果、表彰獎勵決定、免除資格決定書面通知人民監督員本人及其工作單位、推薦單位或組織,並通報人民檢察院。

免除資格決定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人民監督員工作信息化建設,實現共享協同、便捷高效。

第三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協調人民監督員所在工作單位、推薦單位或組織,為人民監督員履職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人民監督員經費應當列入同級政府預算,嚴格經費管理。人民檢察院應當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做好經費預算申報工作,每年書面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供下一年度人民監督員監督辦案活動計劃。

人民監督員按照《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履職和參加培訓、會議等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住宿等相關費用以及勞務費用,由司法行政機關按相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三十二條 軍事檢察院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印發的《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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