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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如何協助人民法院拘留人犯問題的聯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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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如何協助人民法院拘留人犯問題的聯合通知
1964年1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文件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

  最高人民法院(63)法研字第12號關於拘留與羈押問題的批覆發出後,有些地方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來函詢問公安機關應如何協助人民法院拘留人犯的問題。經我們研究後認為:人民法院在審理公訴案件的過程中,對於未經逮捕的被告人,或者在直接受理的普通刑事案件中,對於應當逮捕判刑的被告人,如果發現有可能發生逃跑、行兇、毀滅和偽造證據以及繼續犯罪等嚴重情況,認為有必要進行逮捕,並在逮捕前必須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予以刑事拘留的,由公安機關開發拘留證,法院將人犯拘留後,交看守所關押。關押以後,法院應按照有關刑事拘留人犯的時間的內部規定,抓緊進行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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