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破壞糧食收購案件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破壞糧食收購案件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1954年1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關於中南分院12月14日請示破壞糧食收購案件是否按特刑案件處理問題,本院部認為:凡以反革命為目的而破壞國家糧食計劃收購與計劃供應的案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鎮壓反革命條例辦理,不得上訴。其餘的有關破壞糧食法令的案件,則仍應准其上訴。

  並希轉知各所屬人民法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