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破壞糧食收購案件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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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破壞糧食收購案件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1954年1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關於中南分院12月14日請示破壞糧食收購案件是否按特刑案件處理問題,本院部認為:凡以反革命為目的而破壞國家糧食計劃收購與計劃供應的案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鎮壓反革命條例辦理,不得上訴。其餘的有關破壞糧食法令的案件,則仍應准其上訴。
並希轉知各所屬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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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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