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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司法部、公安部關於通緝在逃犯問題的聯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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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司法部、公安部關於通緝在逃犯問題的聯合通知
〔52〕公治通字第5號
1952年5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公安部
文件
司法部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司發通〔2002〕62號)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各大行政區分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各大行政區分署;各大行政區司法部、公安部:

  為了加強對一切潛逃之反革命罪犯及各種刑事罪犯的緝捕工作,以達迅速歸案法辦,特作聯合通知,請各級法院、檢察、司法、公安機關研究執行:

  一、凡潛逃之反革命罪犯及各種刑事罪犯(不論已監禁、勞改或未逮捕之現行犯)均由縣以上公安機關通令查緝,但有關部門應將逃犯之姓名、年齡、籍貫、簡歷、罪狀、照片、特徵與社會關係等詳告各該級公安機關,以便於通緝。

  二、各級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署如通緝在逃犯各級公安部門應負責協辦。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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