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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在打擊流竄犯罪活動中需要注意幾個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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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在打擊流竄犯罪活動中需要注意幾個問題的通知
1986年8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當前,隨着改革、開放、搞活的深入發展,城鄉經濟空前活躍,橫向經濟聯繫日益廣泛,資金流動、人口流動顯著增加。流竄犯罪分子混雜在大量流動人口之中,利用我們工作中和管理上的漏洞空隙,作案顯著增多。開放城市、旅遊地區和鐵路交通沿線尤為突出,危害極大。為了及時有力地打擊和遏制流竄犯罪活動,決定在「嚴打」第三戰役中後期,開展一次集中打擊流竄犯罪的鬥爭。現將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各部門要在常委統一領導下,積極協同,密切配合。打擊流竄犯罪是第三戰役中的重要一仗,一定要打出聲威。公安機關處在打擊流竄犯罪的第一線,要切實組織好對流竄犯罪分子的核查、搜捕工作;檢察院、法院對重大流竄犯罪分子,要依法從重從快起訴、判決;司法部門要結合普法教育,宣傳打擊流竄犯罪的重要意義,並充分發揮政策威力,對投入勞改的流竄犯罪分子和正在勞教的有流竄犯罪行為的人員加強政策、法律教育,敦促他們交代餘罪,積極揭發其他犯罪線索。各地要象今年開展反盜竊鬥爭那樣,廣泛深入地宣傳發動群眾,選擇依法從寬從嚴處理的典型,大張旗鼓地公開處理,形成強大的聲勢,促使流竄犯罪分子分化瓦解。

  二、重視解決對流竄慣犯打擊不力的問題,抓好查證處理工作。以往對於抓蕕的流竄慣犯,常常因為難於取證而屢抓屢放,客觀上縱容了犯罪。這種情況必須注意糾正。對於查獲的流竄犯罪分子,公安機關一定要認真做好調查審理工作,力求取得充分、確鑿的罪證。在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以及律師辯護過程中,均應當考慮到流竄犯罪分子多處作案、流動作案為查證工作帶來的困難,只要基本犯罪事實清楚和基本證據確鑿,就應該依法處理,不要過分強調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某些枝節問題。對多次流竄作案的犯罪分子,凡已構成慣犯、累犯的,要依法從重懲處。

  三、對於在犯罪地查獲的有現行犯罪行為、罪該捕判的流竄犯罪分子,原則上均應由犯罪地處理(有主要犯罪地的由主要犯罪地處理),不能以不是案犯居住地等為由而不予受理。

  四、對於抓獲在逃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除逃跑後又重新犯罪由犯罪地處理外,原則上在哪個勞改、勞教單位逃跑的由哪個勞改、勞教單位接回。抓獲的在逃未決犯、通緝案犯,已批准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審查後潛逃的犯罪分子,除重新犯罪罪行特別嚴重者由犯罪地處理外,原則上由原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負責接回處理。

  請貫徹執行,並請報告黨委和政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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