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處利用摘除節育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分子的聯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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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依法懲處利用摘除節育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分子聯合通知

〔83〕法研字第25號
1983年12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宣佈社會形勢發生變化而不再適用。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

  近幾年來,有些地方不斷發生私自為育齡婦女摘除節育環、影響推行計劃生育的事件。特別嚴重的是,有的利用摘除節育環,騙取大量財物,有的用自製工具和粗野方法傷害婦女身體,還有的調戲、侮辱和姦污婦女。這些違法犯罪行為,不僅破壞計劃生育;而且侵犯婦女人身權利,危害婦女健康,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很大。必須堅決制止,嚴加懲處。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憲法和法律都有明確規定。推行計劃生育主要依靠對群眾進行普及的宣傳和教育,使群眾自願地採取節育措施,控制人口的盲目增長。因此,對於群眾中私自為育齡婦女摘除節育環,影響推行計劃生育,但沒有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着重進行批評教育,促使他們停止和改正。對於利用為育齡婦女摘除節育環,進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依法懲處:

 一、以牟利為目的,私自為育齡婦女摘除節育環,或者借摘除節育環對婦女進行調戲、侮辱的,可以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國務院有關勞動教養的規定,酌予以行政拘留、罰款,或者收容勞動教養,並沒收其非法所得的財物及違法活動用具;

 二、以牟利為目的,私自為育齡婦女摘除節育環,方法粗野,傷害婦女身體的,依照刑法規定的傷害罪懲處;

 三、對於借摘除節育環強行姦淫婦女的,依照刑法規定的強姦罪懲處;

 四、數人合夥私自為多名育齡婦女摘除節育環,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妨害計劃生育工作的,對首要分子依照刑法規定的擾亂社會秩序罪懲處;

 五、以造謠、欺騙手段私自為育齡婦女摘除節育環,騙取大量財物的,依照刑法規定的詐騙罪懲處;

 六、借摘除節育環調戲、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規定的流氓罪懲處。

  以上通知,希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嚴格遵照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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