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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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印發《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法〔2009〕382號
2009年12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總政治部保衛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穩定,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嚴重危害黨和國家的政權建設,是依法應當嚴厲打擊的嚴重犯罪之一。依法偵查、起訴、審判好此類案件,對於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為正確理解和適用刑法、立法解釋、司法解釋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規定,依法及時、準確、有力地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2009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北京召開了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現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並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分別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

  為正確理解和適用刑法、立法解釋、司法解釋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有關規定,依法及時、準確、有力地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09年7月15日在北京召開了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會議總結了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所取得的經驗,分析了當前依法嚴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面臨的嚴峻形勢,研究了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遇到的適用法律問題,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正確適用法律,嚴厲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形成了具體意見。會議紀要如下:

  一、與會同志一致認為,自2006年初全國開展打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密切配合,懲處了一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遏制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高發的勢頭,為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在我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仍處於活躍期,犯罪的破壞性不斷加大,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方式不斷變換,向政治領域的滲透日益明顯,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和基層政權建設都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嚴厲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遏制並最大限度地減少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發生,是當前乃至今後相當長一個時期政法機關的重要任務。為此,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必須堅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首先,要切實提高對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要性的認識。依法嚴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不僅是保障民生、維護穩定的迫切需要,而且事關政權安危,容不得絲毫懈怠。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複雜性、艱巨性和長期性,在思想上始終與黨中央的決策保持高度一致,堅決克服麻痹、鬆懈情緒,把依法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實現社會治安的持續穩定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常抓不懈。

  其次,要嚴格堅持法定標準,切實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嚴格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解釋的規定辦理案件,確保認定的事實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確實、充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準確無誤。既要防止將已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降格」處理,也不能因為強調嚴厲打擊而將不構成此類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拔高」認定。要嚴格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及其他骨幹成員要依法從嚴懲處;對犯罪情節較輕的其他參加人員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要依法從輕、減輕處罰,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三,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有效形成打擊合力。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積極總結和交流工作經驗,不斷統一執法思想,共同加強長效機制建設。為了及時、有效地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公安機關在辦案中要緊緊圍繞法律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嚴禁刑訊逼供、濫用強制措施和超期羈押,對重要犯罪嫌疑人的審訊以及重要取證活動要全程錄音、錄像。人民檢察院不僅要把好批捕、起訴關,還要加強對看守所監管活動的檢查監督,防止串供、翻供、訂立攻守同盟、搞假立功等情況的發生。人民法院要嚴格審查事實、證據,不斷強化程序意識,全面提高審判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四,要嚴懲「保護傘」,採取多種措施深入推進打黑除惡工作。黑社會性質組織之所以能在一些地方坐大成勢,與個別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有着直接關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把查處「保護傘」與辦理涉黑案件有機地結合起來,與反腐敗工作緊密地結合起來,與紀檢、監察部門做好銜接配合,加大打擊力度,確保實現「除惡務盡」的目標。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好案件的同時,還要通過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加強法制宣傳、廣泛發動群眾等多種手段,從源頭上有效防控此類犯罪。

  二、會議認為,自1997年刑法增設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規定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以下簡稱《立法解釋》)、《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對於指導司法實踐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構成要件和所涉及的法律關係較為複雜,在辦案過程中對法律規定的理解還不盡相同。為了進一步統一司法標準,會議就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並取得了一致意見:

  (一)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同時具備《立法解釋》中規定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由於實踐中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並非這「四個特徵」都很明顯,因此,在具體認定時,應根據立法本意,認真審查、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相互間的內在聯繫,準確評價涉案犯罪組織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確保不枉不縱。

  1、關於組織特徵。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僅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而且組織結構較為穩定,並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

  當前,一些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增強隱蔽性,往往採取各種手段製造「人員頻繁更替、組織結構鬆散」的假象。因此,在辦案時,要特別注意審查組織者、領導者,以及對組織運行、活動起着突出作用的積極參加者等骨幹成員是否基本固定、聯繫是否緊密,不要被其組織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關於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的認定。組織者、領導者,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起者、創建者,或者在組織中實際處於領導地位,對整個組織及其運行、活動起着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過一定形式產生的有明確職務、稱謂的組織者、領導者,也包括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被公認的事實上的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是指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多次積極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積極參與較嚴重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體主管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財務、人員管理等事項的犯罪分子;其他參加者,是指除上述組織成員之外,其他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的犯罪分子。根據《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主觀明知問題。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時,並不要求其主觀上認為自己參加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只要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組織具有一定規模,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的,即可認定。

  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時間、成員人數及組織紀律等問題的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在短時間內難以形成,而且成員人數較多,但鑑於普通犯罪集團、「惡勢力」團伙向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沒有明顯的性質轉變的節點,故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時間、成員人數問題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定。對於那些已存在一定時間,且成員人數較多的犯罪組織,在定性時要根據其是否已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是否已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等情況綜合分析判斷。此外,在通常情況下,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維護自身的安全和穩定,一般會有一些約定俗成的紀律、規約,有些甚至還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具有一定的組織紀律、活動規約,也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徵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2、關於經濟特徵。一定的經濟實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坐大成勢,稱霸一方的基礎。由於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行業的利潤空間均存在很大差異,加之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發展的時間也各有不同,因此,在辦案時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具有的經濟實力必須達到特定規模或特定數額。此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斂財方式也具有多樣性。實踐中,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僅會通過實施賭博、敲詐、販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經濟利益,而且還往往會通過開辦公司、企業等方式「以商養黑」、「以黑護商」。因此,無論其財產是通過非法手段聚斂,還是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取,只要將其中部分或全部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維繫犯罪組織的生存、發展即可。

  「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維繫犯罪組織的生存、發展」,一般是指購買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經費,為受傷、死亡的組織成員提供醫療費、喪葬費,為組織成員及其家屬提供工資、獎勵、福利、生活費用,為組織尋求非法保護以及其他與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費用支出等。

  3、關於行為特徵。暴力性、脅迫性和有組織性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方式的主要特徵,但有時也會採取一些「其他手段」。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立法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脅為基礎,在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已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或威懾的情況下,進行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滋擾、哄鬧、聚眾等其他干擾、破壞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由組織者、領導者直接組織、策劃、指揮、參與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由組織成員以組織名義實施,並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違法犯罪活動;多名組織成員為逞強爭霸、插手糾紛、報復他人、替人行兇、非法斂財而共同實施,並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成員為組織爭奪勢力範圍、排除競爭對手、確立強勢地位、謀取經濟利益、維護非法權威或者按照組織的紀律、慣例、共同遵守的約定而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由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會議認為,在辦案時還應準確理解《立法解釋》中關於「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犯罪活動過程中,往往伴隨着大量的違法活動,對此均應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事實予以認定。但如果僅實施了違法活動,而沒有實施犯罪活動的,則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此外,「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只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要條件之一,最終能否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還要結合危害性特徵來加以判斷。即使有些案件中的違法犯罪活動已符合「多次」的標準,但根據其性質和嚴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的,也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4、關於危害性特徵。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從而嚴重危害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徵,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區別於一般犯罪集團的關鍵所在。

  對於「一定區域」的理解和把握。區域的大小具有相對性,且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控制和影響的對象並不是區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區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該區域內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簡單地要求「一定區域」必須達到某一特定的空間範圍,而應當根據具體案情,並結合黑社會性質組織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綜合分析判斷。

  對於「一定行業」的理解和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控制和影響的行業,既包括合法行業,也包括黃、賭、毒等非法行業。這些行業一般涉及生產、流通、交換、消費等一個或多個市場環節。

  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對在一定區域內生活或者在一定行業內從事生產、經營的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威懾,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舉報、控告的; 對一定行業的生產、經營形成壟斷,或者對涉及一定行業的准入、經營、競爭等經濟活動形成重要影響的;插手民間糾紛、經濟糾紛,在相關區域或者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的;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並在相關區域或者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的;干擾、破壞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秩序,在相關區域、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的;多次干擾、破壞國家機關、行業管理部門以及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單位、組織的職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組織的勢力、影響,使組織成員獲取政治地位,或者在黨政機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中擔任一定職務的;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情形。

  (二)關於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其他問題

  1、關於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主觀要件的認定。本罪主觀方面要求必須是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會議認為,只要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仍對該組織及其成員予以包庇,或者縱容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即可認定本罪。至於行為人是否明知該組織系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刑事責任。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根據法律規定和本紀要中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定,按照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組織者、領導者對於具體犯罪所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根據其在該起犯罪中的具體地位、作用來確定。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應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根據其在具體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確定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3、關於涉黑犯罪財物及其收益的認定和處置。在辦案時,要依法運用查封、扣押、凍結、追繳、沒收等手段,徹底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基礎,防止其死灰復燃。對於涉黑犯罪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犯罪工具,均應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條和《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予以追繳、沒收。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通過犯罪活動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發展過程中,該組織及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全部財物、財產性權益及其孳息、收益。在辦案工作中,應認真審查涉案財產的來源、性質,對被告人及其他單位、個人的合法財產應依法予以保護。

  4、關於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證據要求。辦理涉黑案件同樣應當堅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但應當注意的是,「事實清楚」是指能夠對定罪量刑產生影響的事實必須清楚,而不是指整個案件的所有事實和情節都要一一查證屬實;「證據確實、充分」是指能夠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確實、充分,而不是指案件中所涉全部問題的證據都要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對此,一定要準確理解和把握,不要糾纏那些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枝節問題。比如,在可以認定某犯罪組織已將所獲經濟利益部分用於組織活動的情況下,即使此部分款項的具體數額難以全部查實,也不影響定案。

  5、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立功問題。積極參加者、其他參加者配合司法機關查辦案件,有提供線索、幫助收集證據或者其他協助行為,並對偵破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起到一定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認定立功,一般也應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組織者、領導者檢舉揭發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聯的其他犯罪線索,即使依法構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在量刑時也應從嚴掌握。

  6、關於對「惡勢力」團伙的認定和處理。「惡勢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有的最終發展成為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因此,及時嚴懲「惡勢力」團伙犯罪,是遏制黑社會性質組織滋生,防止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更大社會危害的有效途徑。

  會議認為,「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團伙。「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骨幹成員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一般表現為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或者黃、賭、毒等。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案時應根據本紀要的精神,結合組織化程度的高低、經濟實力的強弱、有無追求和實現對社會的非法控制等特徵,對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團伙加以正確區分。同時,還要本着實事求是的態度,正確理解和把握「打早打小」方針。在準確查明「惡勢力」團伙具體違法犯罪事實的基礎上,構成什麼罪,就按什麼罪處理,並充分運用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依法懲處。對符合犯罪集團特徵的,要按照犯罪集團處理,以切實加大對「惡勢力」團伙依法懲處的力度。

  7、關於視聽資料的收集、使用。公安機關在偵查時要特別重視對涉黑犯罪視聽資料的收集。對於那些能夠證明涉案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及其實施的具體違法犯罪活動的錄音、錄像資料,要及時提取、固定、移送。通過特殊偵查措施獲取的視聽資料,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公安機關對證據的來源、提取經過應予說明。

  8、庭審時應注意的有關問題。為確保庭審效果,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涉黑案件之前,應認真做好庭審預案。法庭調查時,除必須傳喚共同被告人同時到庭質證外,對各被告人應當分別訊問,以防止被告人當庭串供或者不敢如實供述、作證。對於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破壞法庭秩序、干擾法庭審理的,法庭應按照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及時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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