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嚴懲破壞計劃生育犯罪活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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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依法嚴懲破壞計劃生育犯罪活動的通知

法發〔1993〕36號
1993年11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宣佈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新規定而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它關係到民族的昌盛、子孫後代的幸福。對少數人以各種手段破壞計劃生育工作的行為,除進行必要的教育外,對那些偽造計劃生育證明出售牟利,多次為他人做假節育手術,或者非法出具計劃生育證明,並索取大量錢財,甚至趁機進行強姦、流氓、詐騙等犯罪活動的,要堅決依法懲處。為此,通知如下:

  一、繼續執行198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處利用摘除節育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分子的聯合通知》,對利用摘除節育環侮辱婦女、詐騙錢財構成犯罪的,私自為育齡婦女摘除節育環,不顧婦女身體健康,造成傷害構成犯罪的,以及借摘除節育環強姦婦女的,應分別依法以流氓罪、詐騙罪、故意傷害罪或者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偽造或變造節育證、生育證、嬰兒死亡證、病殘兒鑑定證明等計劃生育證明出售牟利,情節較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事第一百六十七條偽造證件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國家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醫療單位醫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財物,構成犯罪,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非法批准生育指標造成超生的;

  (二)非法出具計劃生育證明造成超生的;

  (三)為育齡婦女摘除節育器,為他人做假節育、絕育手術,或者為他人進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造成計劃外懷孕、生育的;

  (四)擅自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導致胎兒引產的。

  上列人員出售計劃生育指標、計劃生育證明數量大,危害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玩忽職守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無業人員、個體行醫人員等結夥為多名育齡婦女摘除節育器,為多人做假節育、絕育手術,或者為多人進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造成計劃外懷孕、生育,或者擅自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導致多個胎兒引產,破壞計劃生育工作,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妨害公務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破壞計劃生育違法所得和用於破壞計劃生育違法活動的個人醫療器械、用具一律沒收。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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