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利用網絡雲盤製作、複製、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行為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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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司法解釋第18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利用網絡雲盤製作、複製、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行為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
法釋〔2017〕19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7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司法解釋第20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利用網絡雲盤製作、複製、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行為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11月2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24次會議、2017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70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利用網絡雲盤製作、複製、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行為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已於2017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24次會議、2017年10月10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7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22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來,部分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就如何對利用網絡雲盤製作、複製、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行為定罪量刑的問題提出請示。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對於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絡雲盤製作、複製、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行為,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適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1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0〕3號)的有關規定。

二、對於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絡雲盤製作、複製、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行為,在追究刑事責任時,鑑於網絡雲盤的特點,不應單純考慮製作、複製、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數量,還應充分考慮傳播範圍、違法所得、行為人一貫表現以及淫穢電子信息、傳播對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恰當裁量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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