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強姦、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解釋第2號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強姦、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23〕3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3年5月23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解釋第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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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強姦、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23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78次會議、2023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一百一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2023年5月23日 |
為依法懲處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姦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適用較重的從重處罰幅度:
(一) 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姦淫的;
(二) 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實施姦淫的;
(三) 侵入住宅或者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姦淫的;
(四) 對農村留守女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發育遲滯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的;
(五) 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誘騙、介紹、脅迫被害人的;
(六) 曾因強姦、猥褻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強姦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具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致使被害人輕傷、患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條 強姦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姦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
(一)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多次實施強姦、姦淫的;
(二)有嚴重摧殘、凌辱行為的;
(三)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誘騙、控制被害人的;
(四)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誘騙、介紹、脅迫被害人的;
(五)長期實施強姦、姦淫的;
(六)姦淫精神發育遲滯的被害人致使懷孕的;
(七)對強姦、姦淫過程或者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製作視頻、照片等影像資料,以此脅迫對被害人實施強姦、姦淫,或者致使影像資料向多人傳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八)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 姦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的「造成幼女傷害」:
(一)致使幼女輕傷的;
(二)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三)對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傷害的情形。
第四條 強姦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姦淫幼女,致使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六項規定的「致使被害人重傷」。
第五條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長期發生性關係的;
(二)與多名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
(三)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對發生性關係的過程或者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製作視頻、照片等影像資料,致使影像資料向多人傳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五)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六條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猥褻兒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的「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一)致使兒童輕傷以上的;
(二)致使兒童自殘、自殺的;
(三)對兒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傷害或者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八條 猥褻兒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的「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
(一)以生殖器侵入肛門、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體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門等方式實施猥褻的;
(二)有嚴重摧殘、凌辱行為的;
(三)對猥褻過程或者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製作視頻、照片等影像資料,以此脅迫對被害人實施猥褻,或者致使影像資料向多人傳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四)採取其他惡劣手段實施猥褻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情形。
第九條 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通過網絡視頻聊天或者發送視頻、照片等方式,暴露身體隱私部位或者實施淫穢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以強制猥褻罪或者猥褻兒童罪定罪處罰。
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直播方式實施前款行為,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百六十五條的規定,構成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組織淫穢表演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實施猥褻未成年人犯罪,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後果,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是否從寬處罰及從寬幅度應當從嚴把握。
第十二條 對強姦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處刑罰時,一般不適用緩刑。
對於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小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經執行機關批准的除外。
第十三條 對於利用職業便利實施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從業禁止。
第十四條 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等犯罪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根據鑑定意見、醫療診斷書等證明需要對未成年人進行精神心理治療和康復,所需的相關費用,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合理費用。
第十五條 本解釋規定的「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是指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職責的人員,包括與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關係且事實上負有照顧、保護等職責的人員。
第十六條 本解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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