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93年底以前聯合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的通知
外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93年底以前聯合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的通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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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廢止1993年底以前聯合發布的
部分司法解釋的通知
1994年8月29日 |
法 發〔1994〕21號 高檢會〔1994〕37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自199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對1979年至1993年兩院聯合發布的司法解釋進行了全面清理。現將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通過的第一批予以廢止的司法解釋目錄印發給你們。這批予以廢止的4件司法解釋從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不再適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在此之前適用上述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不再變動。清理司法解釋工作尚在進行中,應當廢止的聯合發布的司法解釋,今後還將陸續分批通知你們。有些司法解釋只有部分內容不適應當前司法實踐需要的,我們將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研究修改,各地有什麼意見請及時報告我們。
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予以廢止的1993年底以前聯合發布的
司法解釋目錄(第一批)
序號 | 司法解釋名稱 | 發布日期、文號 | 廢止理由 |
1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淫穢物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 1990年7月6日法(研)發〔1990〕11號 | 1990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已通過《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原依據刑法有關規定作出的上述解釋不再適用。 |
2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非法種植罌粟構成犯罪的以製造毒品罪論處的規定 | 1990年7月9日法(研)發〔1990〕14號 | 1990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已通過《關于禁毒的決定》,原依據刑法有關規定作出的上述解釋不再適用。 |
3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嚴懲盜竊通訊設備犯罪的規定 | 1990年7月10日法(研)發〔1990〕15號 | 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代替。 |
4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通知 | 1991年12月30日法(研)發〔1991〕47號 | 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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