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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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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釋〔2013〕1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的決定系列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司法解釋第5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法釋〔2013〕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3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司法解釋第7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3年3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3年4月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9次會議、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85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已於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9次會議、2013年2月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8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2013年3月1日



  為適應形勢發展變化,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審判、檢察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對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聯合製發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進行了集中清理。現決定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製發的4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廢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從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但過去依據下列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決定廢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目錄(4件)


序號 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名稱 發文日期、文號 廢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關於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問題的答覆 2001年2月1日

高檢發釋字〔2001〕1號

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有關規定衝突。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印發《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和《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2003年3月14日

法發〔2003〕6號

《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和《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與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不一致。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確定問題的通知 2005年7月5日

高檢會〔2005〕1號

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有關規定衝突。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2006年9月21日

法釋〔2006〕8號

該規定的內容已被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取代。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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