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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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系列 補充規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釋第6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法釋〔2002〕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釋第8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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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2年3月1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2年3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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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3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00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3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0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

2002年3月15日



為正確理解、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以下分別簡稱為《決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統一認定罪名,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罪名
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修正案(三)》第1、2條)
投放危險物質罪
(取消投毒罪罪名)
第115條第2款
(《修正案(三)》第1、2條)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取消過失投毒罪罪名)
第120條之一
(《修正案(三)》第4條)
資助恐怖活動罪
第125條第2款
(《修正案(三)》第5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取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罪名)
第127條第1款、第2款
(《修正案(三)》第6條第1款、第2款)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127條第2款
(《修正案(三)》第6條第2款)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162條之一
(《修正案》第1條)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第168條
(《修正案》第2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罪名)
第174條第2款
(《修正案》第3條)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
第181條第1款
(《修正案》第5條第1款)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第181條第2款
(《修正案》第5條第2款)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第182條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修正案》第6條)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決定》第1條 騙購外匯罪
第229條第1款、第2款

                             第3款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取消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罪名)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取消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罪名)
第236條 強姦罪
(取消姦淫幼女罪罪名)
第291條之一
(《修正案(三)》第8條)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第342條
(《修正案(二)》)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第397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取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罪名)
第399條第1款

               第2款
 
徇私枉法罪
(取消枉法追訴、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取消枉法裁判罪)
第406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取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原有關罪名問題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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