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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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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規定(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系列 補充規定(八)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司法解釋第1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
法釋〔2021〕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1年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司法解釋第3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已於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2月26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結合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罪名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條)
妨害安全駕駛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條)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
(取消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條)
危險作業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條)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取消生產、銷售假藥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條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條)
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
(取消生產、銷售劣藥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條)
妨害藥品管理罪
第一百六十條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條)
欺詐發行證券罪
(取消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罪名)
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條)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條)
襲警罪
第二百八十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條)
冒名頂替罪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條)
高空拋物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條)
催收非法債務罪
第二百九十九條
(《刑法修正案(十》)
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
(取消侮辱國旗、國徽罪罪名)
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條)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條)
非法採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條)
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取消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條)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
第三百四十四條 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取消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條)
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條)
妨害興奮劑管理罪
第四百零八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
(取消食品監管瀆職罪罪名)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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