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對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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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45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對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0〕4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2月13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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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對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已於2000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5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3日 |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0〕內法民再字第29號《關於人民檢察院能否對人民法院不予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抗訴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人民檢察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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