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檢察院單獨就訴訟費負擔裁定提出抗訴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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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第21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檢察院單獨就訴訟費負擔裁定提出抗訴問題的批覆 法釋〔1998〕2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8月31日 |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第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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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檢察院單獨就訴訟費負擔裁定提出抗訴問題的批覆》已於1998年7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0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9月5日起施行。 1998年8月31日 |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8〕131號《關於人民檢察院單獨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進行抗訴能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意見,即: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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