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企業兼併重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企業兼併重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 法發〔2014〕7號 2014年6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企業兼併重組是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淘汰落後產能,化解過剩產能,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升我國綜合經濟實力的有效途徑。當前,我國經濟處於增長速度換檔期、結構調整陣痛期,同時也是推進企業兼併重組的重要機遇期。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部署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項任務,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推動企業兼併重組的主要目標、基本原則和相關措施。企業兼併重組是今後一個時期推進企業改革的重要任務。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司法審判工作在企業兼併重組中的重要職能作用,依法有序推進企業兼併重組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法治方式保障企業兼併重組工作依法有序推進
1.要自覺將司法審判工作置於黨和國家全局工作中,積極回應企業兼併重組工作的司法需求。企業兼併重組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時期深化經濟體制改革、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產業結構的重要舉措。隨着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部門關於企業兼併重組任務的逐步落實,一些糾紛將不可避免地通過訴訟程序進入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到企業兼併重組涉及的矛盾複雜、主體廣泛和利益重大,要強化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緊密結合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意見》要求,依法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切實保障企業兼併重組工作的穩步推進。
2.要正確處理貫徹黨的方針政策與嚴格執法的關係,實現企業兼併重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是我國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全面深化改革的科學指南和行動綱領。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二者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不斷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對人民法院正確貫徹黨的方針政策與嚴格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從強化國家戰略的高度深刻認識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提供司法保障的重大意義,通過嚴格執行法律,公正高效地審理案件,實現兼併重組案件審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3.要高度重視企業兼併重組工作,依法保障企業兼併重組政策的順利實施。企業兼併重組不僅關涉企業自身,還廣泛涉及依法平等保護非公經濟、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金融安全、職工再就業和生活保障以及社會穩定等一系列問題。人民法院要提前研判、分類評估、適時介入,依法保障企業兼併重組工作有序進行。要加強與政府部門溝通,根據需要推動建立企業兼併重組工作協調機制,實現信息共享、程序通暢。在案件審理執行中發現的重大性、苗頭性問題,要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反饋或者提出司法建議。
4.要依法及時受理審理兼併重組相關案件,通過司法審判化解企業兼併重組中的各類糾紛。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時受理審理企業兼併重組過程中出現的合同效力認定、股權轉讓、投資權益確認、民間融資、金融債權保障、職工權益維護、企業清算、企業重整、經濟犯罪等案件,無法定理由不得拒絕受理,不得拖延審理。
5.要按照利益衡平原則,依法妥善處理各種利益衝突。企業兼併重組廣泛涉及參與兼併重組的各方企業、出資人、債權人、企業職工等不同主體的切身利益,在此期間的利益博弈與權利衝突無法迴避。人民法院要注意透過個案的法律關係,分析利益衝突實質,識別其背後的利益主體和利益訴求,依法確定利益保護的優先位序。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情形下,在個體利益衝突中應當優先尋找共同利益,儘可能實現各方的最大利益;在個體利益與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地方利益與全局利益等不同主體利益的並存與衝突中,要在保護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同時兼顧個體利益、地方利益。堅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行業及部門保護主義對司法審判工作的不當干擾。
二、強化商事審判理念,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6.依法認定兼併重組行為的效力,促進資本合法有序流轉。 要嚴格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正確認定各類兼併重組合同的效力。結合當事人間交易方式和市場交易習慣,準確認定兼併重組中預約、意向協議、框架協議等的效力及強制執行力。要堅持促進交易進行,維護交易安全的商事審判理念,審慎認定企業估值調整協議、股份轉換協議等新類型合同的效力,避免簡單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要尊重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維護契約精神,恰當認定兼併重組交易行為與政府行政審批的關係。要處理好公司外部行為與公司內部意思自治之間的關係。要嚴格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從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等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方面,對兼併重組中涉及的企業合併、分立、新股發行、重大資產變化等決議的法律效力進行審查。對交叉持股表決方式、公司簡易合併等目前尚無明確法律規定的問題,應結合個案事實和行為結果,審慎確定行為效力。
7.樹立平等保護意識,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經濟積極參與企業兼併重組。非公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要依法保障非公經濟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要統一適用法律規則,優化非公經濟投資的司法環境,促進公平、競爭、自由的市場環境形成。要積極配合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管理方式的實施,推動非公經濟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行業和領域。保護各種所有制企業在投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提升非公經濟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兼併重組的動力。要充分尊重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反對各種形式的強制交易,最大限度地激發非公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
8.正確適用公司資本法律規則,消除對出資行為的不當限制。要準確把握修改後的公司法中公司資本制度的立法精神,正確認識公司資本的作用與功能,支持企業正常合理的資金運用行為。要按照新修改的公司法有關放寬資本結構的精神審慎處理股東出資問題。職工持股會、企業工會等組織代為持有投資權益是目前部分企業資本結構中的特殊形態,企業兼併重組中涉及投資權益變動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協調好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間的利益關係。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要注重方便企業設立和發展,在企業資本數額設定、投資義務履行期限等方面要充分尊重投資者的約定和選擇,保障投資者順利搭建重組平台。
9.促進融資方式的多元化,有效解決企業兼併重組的資金瓶頸。對於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優先股、定向發行可轉換債券作為兼併重組支付方式,要依法確認其效力。審慎處理髮行定向權證等衍生品作為支付方式問題。積極支持上市公司兼併重組中股份定價機制改革,依法保障非上市公司兼併重組中的股份協商定價。要依法督促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規範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增強市場主體投資信心,切實保障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同時,要積極配合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履職。
三、加強國有資產保護,依法保障企業資產的穩定與安全
10.依法正確審理國有企業兼併重組案件,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要正確認識國有企業深化改革與企業兼併重組之間的關係,切實保障有條件的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不斷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影響力。在現行法律框架範圍內支持有利於企業壯大規模、增強實力的企業發展模式。要注意防範企業借管理者收購、合併報表等形式侵占、私分國有資產。嚴格遵循評估、拍賣法律規範,通過明晰和落實法律責任促進中介服務機構專業化、規範化發展,提升關鍵領域、薄弱環節的服務能力,防範和避免企業兼併重組過程中的國有資產流失。
11.依法規制關聯交易,嚴厲禁止不當利益輸送。嚴格防範以關聯交易的方式侵吞國有資產。要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妥當處理企業兼併重組中的關聯交易行為。公司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之間從事的交易,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關聯交易程序規則且不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認定行為有效。對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公司董事等公司內部人員在兼併重組中利用特殊地位將不良資產注入公司,或者與公司進行不公平交易從而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應當嚴格追究其法律責任。
12.嚴厲打擊企業兼併重組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嚴厲打擊國有企業兼併重組中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濫用職權、非法經營等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懲處非國有企業兼併重組中的職務侵占、挪用企業資金等犯罪行為,維護企業資產安全,同時,要努力挽回相關主體的經濟損失。
四、維護金融安全,有效防控各類糾紛可能引發的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
13.依法保障金融債權,有效防範通過不當兼併重組手段逃廢債務。對涉及兼併重組的企業合併、分立案件,要明確合併分立前後不同企業的責任關係、責任承擔方式及訴訟時效,避免因兼併重組導致金融債權落空。要依法快審快執涉兼併重組企業的金融借款案件,降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併購貸款風險,實現兼併重組中併購貸款融資方式可持續進行。要引導當事人充分運用民事訴訟法中的擔保物權實現程序,減輕債權人的訴訟維權成本,促進擔保物權快捷和便利地實現。
14.加強民間金融案件審理,有效化解金融風險。要妥善審理兼併重組引發的民間融資糾紛,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堅決遏制以兼併重組為名的民間高利貸和投機化傾向,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依法支持和規範金融機構在企業兼併重組領域的金融創新行為,依法審慎認定金融創新產品的法律效力。在審判執行工作中要注意發現和防範因訴訟糾紛引發的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切實避免金融風險在金融領域和實體經濟領域的相互傳導。嚴厲打擊和制裁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金融違法犯罪行為,為企業兼併重組創造良好的融資環境。
五、完善市場退出機制,促進企業資源的優化整合
15.依法審理企業清算、破產案件,暢通企業退出渠道。要充分發揮企業清算程序和破產程序在淘汰落後企業或產能方面的法律功能,依法受理企業清算、破產案件,督促市場主體有序退出。人民法院判決解散企業後應當告知有關人員依法及時組織企業清算。企業解散後債權人或股東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依法受理。公司清算中發現符合破產清算條件的,應當及時轉入破產清算。當事人依法主張有關人員承擔相應清算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6.有效發揮破產重整程序的特殊功能,促進企業資源的流轉利用。要積極支持符合產業政策調整目標、具有重整希望和可能的企業進行破產重整。通過合法高效的破產重整程序,幫助企業壓縮和合併過剩產能,優化資金、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配置。要注重結合企業自身特點,及時指定重整案件管理人,保障企業業務流程再造和技術升級改造。在企業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准上,要着眼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過剩產能長效機制,防止借破產重整逃避債務、不當耗費社會資源,避免重整程序空轉。
17.遵循企業清算破產案件審判規律,完善審判工作機制。審理企業清算和破產案件,既是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過程,也是多方積極協調、整體推進的系統工程。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成立企業清算破產案件審判庭或者合議庭,專門審理兼併重組中的企業清算破產案件。要高度重視企業清算破產案件法官的培養和使用,結合實際努力探索科學合理的企業清算破產案件績效考評機制,充分調動審判人員依法審理企業清算破產案件的積極性。
18.認真總結破產案件審判經驗,逐步完善企業破產配套制度。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中涉及行政許可的,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做好司法程序與行政許可程序的銜接。要協調好企業破產法律程序與普通執行程序就債務人企業財產採取的保全執行措施間的關係,維護債務人企業財產的穩定和完整。要積極協調解決破產程序中企業稅款債權問題,要在與稅務機關積極溝通的基礎上結合實際依法減免相應稅款。要適應經濟全球化趨勢,加快完善企業跨境清算、重整司法制度。
六、充分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19.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切實保障民生。實現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是我們各項事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企業職工雖然不是企業兼併重組協議的締約方,但其是利益攸關方。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中要及時發現和注意傾聽兼併重組企業職工的利益訴求,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引導相關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有效防範兼併重組行為侵害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20.建立大要案通報制度,制定必要的風險處置預案。對於眾多債權人向同一債務企業集中提起的系列訴訟案件、企業破產清算案件、群體性案件等可能存在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因素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時啟動大要案工作機制,特別重大的案件要及時向地方黨委和上級人民法院報告。上級人民法院要及時指導下級人民法院開展工作,對各方矛盾突出、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要作出必要的預判和預案,增強司法處置的前瞻性和針對性。
21.加強司法新聞宣傳,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要高度重視輿論引導和網絡宣傳工作,針對企業兼併重組審判工作中涉及到的敏感熱點問題逐一排查,周密部署。要進一步推進司法公開,有力推動司法審判工作與外界輿論環境的良性互動,着力打造有利於企業兼併重組司法工作順利開展的社會輿論環境。
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正向縱深發展。各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堅持迎難而上,勇於擔當,為優化企業兼併重組司法環境,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推進法治中國、美麗中國建設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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