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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公開審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許外國人旁聽或採訪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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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公開審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許外國人旁聽或採訪問題的批覆
〔1982〕法研究字第5號
1982年7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法研〔1982〕14號請示收悉。關於人民法院公開審判的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許外國人旁聽、採訪的問題,經與外交部主管部門研究,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見。即:

  一、外國人(包括使、領館人員、記者等)要求旁聽、採訪非涉外案件的公開審判,應向我主管的外事部門提出申請,由外事部門與人民法院共同商定後,憑人民法院發給的旁聽證或者採訪證,進入法庭旁聽或者採訪,並應遵守人民法院的法庭規則。

  二、對於允許外國人(包括使、領館人員、記者等)旁聽或者採訪的公開審判的非涉外案件,應當慎重地予以選擇,一般以普通刑事和民事案件為宜,在徵得當地外事部門同意後,報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三、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廣州市外事辦公室聯繫商定,同意邀請美國駐廣州領事館副領事參加旁聽非涉外案件的公開審判時,為了不造成突出一個國家的影響,可以同時邀請其他幾個外國駐廣州的領館人員或記者參加旁聽或採訪。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公開審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許外國人旁聽或採訪問題的批覆
粵法研〔1982〕14號
1982年5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報告,美國駐廣州領事館領事最近曾要求到該院旁聽公開審判,該院為此請示我院,對於非涉外案件的公開審判,是否准許外國人旁聽、採訪。經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979年2月11日通過的《法庭規則》第九條規定:「公開審判的涉外案件,外國人要求旁聽的,或者外國新聞記者要求採訪的,可向主管部門提出,經人民法院許可……」。《中美領事條約》第三十五條第五款也只規定應允許領事官員旁聽對其國民的審判。都沒有規定可以允許外國人旁聽我對非涉外案件的公開審判。據此,我們認為:

  一、如果外國領事館人員或者其他外國人,要求旁聽某一特定的非涉外案件的公開審判,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拒絕。

  二、為了對外宣傳社會主義法制,人民法院公開審判普通刑事、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可以有選擇地邀請外國領事館人員或其他外國人旁聽或採訪,他們應遵守人民法院的法庭規則。

  三、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判反革命案件、涉及我內部事務的瀆職案件,一般不允許外國人或外國記者參加旁聽或採訪。對於有損國家、民族聲譽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適宜外國人了解的案件,依法公開審判時一般不允許外國人或外國記者旁聽或採訪。

  四、外國人或外國記者要求旁聽或採訪人民法院有關案件的公開審判,應按《法庭規則》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案件的選擇由法院院長審定,並需徵得外事部門的同意,報中級法院批准。反革命案件和瀆職案件,要經高級法院批准。對於他們的反映和意見,應及時向上級法院和有關部門匯報。

  以上意見當否,請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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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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