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發現已經受理的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不服仲裁裁決而起訴的案件不屬本院管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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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發現已經受理的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不服仲裁裁決而起訴的案件不屬本院管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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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88年1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88年1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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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發現已經受理的申請執行

仲裁裁決或不服仲裁裁決而起訴的案件

不屬本院管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1988年1月13日 法(研)復〔1988〕8號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7〕冀法(經)請字第3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關生效裁決或者不服仲裁機關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應當進行認真審查。在受理案件後,如發現案件不屬本院管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將案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同時通知各方當事人。凡當事人申請執行或起訴時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受移送時已超過法定期限為由而拒絕接受移送。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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