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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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目記敘的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如您想了解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公布的同名司法解釋,可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2013年)」。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司法解釋第1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法釋〔2016〕19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司法解釋第20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法律位階國務院部門規章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6年8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6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已於2016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8月29日



為貫徹落實審判公開原則,規範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工作,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全面、及時、規範。

第二條 中國裁判文書網是全國法院公布裁判文書的統一平台。各級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務網站及司法公開平台設置中國裁判文書網的鏈接。

第三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

(二)刑事、民事、行政、執行裁定書;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駁回申訴通知書;

(五)國家賠償決定書;

(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

(七)刑罰執行與變更決定書;

(八)對妨害訴訟行為、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書,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因對不服拘留、罰款等制裁決定申請複議而作出的複議決定書;

(九)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

(十)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第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範圍,並通過政務網站、電子觸摸屏、訴訟指南等多種方式,向公眾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公布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依法提起抗訴或者上訴的一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裁判生效後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對下列人員的姓名進行隱名處理:

(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條 根據本規定第八條進行隱名處理時,應當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對於少數民族姓名,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以「某」替代;

(三)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姓名的中文譯文,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以「某」替代;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個英文字母,刪除其他內容。

對不同姓名隱名處理後發生重複的,通過在姓名後增加阿拉伯數字進行區分。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條第一款刪除信息影響對裁判文書正確理解的,用符號「×」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應當保留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辯護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據本規定第八條進行隱名處理的以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保留名稱、住所地、組織機構代碼,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委託代理人、辯護人是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保留姓名、執業證號和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名稱;委託代理人、辯護人是其他人員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以及與當事人的關係。

第十二條 辦案法官認為裁判文書具有本規定第四條第五項不宜在互聯網公布情形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及理由,由部門負責人審查後報主管副院長審定。

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指導全國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工作。高級、中級人民法院監督指導轄區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工作。

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或者承擔審判管理職能的其他機構負責本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指導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

(二)監督、考核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工作;

(三)協調處理社會公眾對裁判文書公開的投訴和意見;

(四)協調技術部門做好技術支持和保障;

(五)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託信息技術將裁判文書公開納入審判流程管理,減輕裁判文書公開的工作量,實現裁判文書及時、全面、便捷公布。

第十五條 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除依照本規定要求進行技術處理的以外,應當與裁判文書的原本一致。

人民法院對裁判文書中的筆誤進行補正的,應當及時在互聯網公布補正筆誤的裁定書。

辦案法官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與裁判文書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術處理的規範性負責。

第十六條 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與裁判文書原本不一致或者技術處理不當的,應當及時撤回並在糾正後重新公布。

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經審查存在本規定第四條列明情形的,應當及時撤回,並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處理。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信息技術服務中心負責中國裁判文書網的運行維護和升級完善,為社會各界合法利用在該網站公開的裁判文書提供便利。

中國裁判文書網根據案件適用不同審判程序的案號,實現裁判文書的相互關聯。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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