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涉外審判工作情況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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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涉外審判工作情況的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周強
2022年10月28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六號
——2022年10月28日在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涉外審判工作情況的報告
——2022年10月28日在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周 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本次會議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報告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涉外審判工作情況,請審議。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涉外法治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對加強涉外法治工作發表一系列重要講話,明確提出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為全面加強新時代涉外法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推動我國涉外法治建設取得歷史性成就。我國涉外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健全,涉外執法司法質效持續提升,涉外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務工作成效明顯,涉外法治人才隊伍日益壯大,開創了新時代涉外法治建設新局面,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

人民法院涉外審判工作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審理當事人、標的物、法律事實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涵蓋刑事、民商事、海事、知識產權、行政等各審判領域,以及外國法院判決、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等國際司法協助案件。因涉港澳台案件一般參照涉外審判程序處理,故這次一併報告有關工作情況。涉外審判工作的健康發展,對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推動構建相互尊重、公平正義、合作共贏的新型國際關係,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伴隨我國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持續推進,涉外審判工作呈現以下新特點:一是案件數量大幅攀升。全國法院受理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從2013年的1.48萬件,增長到2021年的2.73萬件。二是新類型案件不斷湧現。隨着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國際分工日益深化,涉跨境電商、跨境破產、企業和資產跨境併購、金融衍生產品投資、中歐班列運單等新類型糾紛不斷湧現,亟需明晰交易規則、規範行為界限、平衡各方權益。三是案件審理難度加大。因同一爭議涉及多國平行訴訟而產生的管轄權國際衝突案件增多,案件審理涉及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準據法適用的情形增多,司法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等問題愈加複雜。四是案件影響力日益提升。涉及當事人已覆蓋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國內國際關注度顯著上升,對我外交工作大局和國際形象塑造發揮着重要作用。人民法院認真落實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堅定不移貫徹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加快推進涉外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我國涉外審判覆蓋的國家和地區範圍不斷擴大,境外當事人主動選擇中國法院管轄的案件日益增多,我國法院判決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承認和執行,在參與國際規則制定中發揮的作用更加凸顯,涉外司法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持續提升,有力傳遞出新時代中國改革不停頓、開放不止步的堅定決心,在向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邁進的新征程中承擔着越來越重要的歷史使命。

一、黨的十八大以來涉外審判工作情況及成效[編輯]

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力監督下,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牢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目標,堅持服務大局、司法為民、公正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各類涉外案件,深入推進涉外審判機制改革,加強涉外審判隊伍建設,不斷提升涉外審判質效。2013年至2022年6月,各級法院審結各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8.4萬件。通過充分發揮涉外審判職能作用,為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實現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司法服務。

(一)全面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將涉外審判工作置於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辦好發展安全兩件大事中謀劃和推進,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依法嚴懲涉外犯罪。嚴厲打擊敵對勢力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依法嚴懲顛覆國家政權、煽動分裂國家等犯罪,堅決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嚴厲打擊跨國跨境毒品、電信網絡詐騙、偷運人口、賭博和洗錢等犯罪。積極配合做好境外追逃追贓,出台司法解釋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讓腐敗分子無處藏身、違法所得無處隱匿。嚴格規範涉外刑事審判工作,實行外籍被告人律師辯護全覆蓋,切實加強人權司法保障。

依法保護我海外投資利益。依法審理我國「走出去」企業在基礎設施建設、經貿往來、產業投資、貨物運輸等方面涉外民商事案件,準確界定當事人權利義務,服務應對海外利益風險挑戰。制定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統一獨立保函交易規則,保障我國金融機構和企業有序參與國際經濟合作。

(二)積極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服務更高水平對外開放

始終做改革開放的堅決擁護者和堅定踐行者,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原則,確保中外當事人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平等、法律適用和法律保護平等,積極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依法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全面貫徹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完善配套司法解釋,外商投資企業糾紛審理進入以「一法一條例兩解釋」為主幹規範體系的新階段。建立外商投資企業糾紛集中審理機制,以專業化促進審判質效提升。依法審理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等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全面落實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制度,助力穩定中外投資者市場預期。

服務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建設。制定服務保障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和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上海臨港新片區、北京「兩區」建設等意見,發布10個服務保障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典型案例和12項亮點舉措,優化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治環境。各地法院積極探索設立自由貿易試驗區專門審判機構或審判組織,推出多項改革創新成果。福建平潭法院「企業送達信息共享機制」、重慶兩江新區(自貿區)法院「創新涉外商事訴訟、仲裁與調解一站式糾紛解決機制」分別入選國務院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和「最佳實踐案例」,北京法院「金融糾紛一站式、一體化、全鏈條多元化解機制」入選商務部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最佳實踐案例」。

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出台適用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等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增強司法透明度和可預期性。高起點高標準設立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提高金融審判專業化水平。貫徹新證券法域外適用條款規定,對在境外上市公司及境外其他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提供者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證券、期貨糾紛及其他金融糾紛實行跨區域集中管轄。

服務統籌經濟發展和疫情防控。發布審理涉疫情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指導意見,服務穩外貿、穩外資、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和航運市場健康發展,被聯合國貿法會法規判例法數據庫收錄。南京海事法院開通立案和調解「綠色通道」,用時27天在線成功調解一起持續5年的國際船舶建造合同糾紛。大連海事法院運用海事強制令幫助數百家進口冷鏈企業解決清關難題,降低疫情對進出口貿易的影響。多地海事法院在扣押拍賣外籍船舶過程中,對外籍船員開展人道主義援助並安全、高效遣返,為妥善處置疫情期間全球性海員換班或遣返難題、助力航運企業復工復產提供中國方案。

恪守國際條約、尊重國際慣例。制定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司法解釋,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審結一批具有規則意義、國際影響重大、推動法治進程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德國蒂森克虜伯冶金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清晰闡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與準據法的關係,在「加百利」輪海難救助案中首次明確《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及相關國內法條款的適用,在哥斯達黎加東方置業公司保函欺詐糾紛再審案中準確適用《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我國司法案例已經成為豐富國際法實踐的重要來源,聯合國貿法會法規判例法數據庫已收錄我國司法案例36件。

準確適用準據法。堅持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嚴格依照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確定準據法。2013年以來,人民法院在542件案件中準確適用域外法,涉及六大洲40餘個國家和地區。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新加坡中華環保公司股東出資糾紛案,準確適用新加坡法律認定外方股東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助力優化外商投資法治環境。江蘇蘇州中院審理的中鋼鋼鐵有限公司股權代持糾紛案適用埃塞俄比亞法律認定股權變更登記事項,青島海事法院審理的大宇株式會社船舶抵押合同糾紛案適用巴拿馬法律認定船舶抵押權效力,北京海淀法院審理的沃爾特股權轉讓糾紛案適用芬蘭法律認定預約合同效力。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的馬來西亞聯昌銀行新加坡分行涉外擔保糾紛案,在查明新加坡法律的基礎上,通過調解實現一攬子解決糾紛的多贏效果。

推進判決的跨境承認和執行。2013年以來,全國法院共審結申請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案件7313件,涉及英國、美國、意大利、澳大利亞等近40個國家。第二屆中國—東盟大法官論壇通過《南寧聲明》,就中方倡導的「推定互惠」達成共識,實質推動區域內各國民商事判決相互承認和執行。江蘇南京中院審理的高爾集團案首次適用互惠原則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決,有力促進「一帶一路」沿線國開展相關領域司法合作。我國涉外民商事判決得到德國、美國、新加坡、以色列、韓國等多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浙江海寧法院作出的尖山光電公司破產重整裁定效力得到美國法院承認,使在美1.5億元資產納入中國法院破產重整程序。

(三)充分發揮海事司法職能作用,服務海洋強國戰略實施

我國是海洋大國、貿易大國、航運大國,海事審判工作直接服務於外貿航運、海洋開發,事關維護國家司法主權、海洋權益。

切實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制定海事訴訟管轄、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和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案件系列司法解釋,對我國管轄海域全面行使司法管轄權。

服務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海洋經濟發展。制定扣押與拍賣船舶、審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審理涉船員糾紛案件等司法解釋,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辦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規定,發布海事審判典型案例89件,促進統一裁判尺度。天津、青島、大連海事法院依法妥善審理1743件「康菲」溢油事故系列案,切實維護我國海洋權益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貨輪,促使其履行我國法院生效判決,順利執結國內外廣泛關注的「中威」執行案,為這起跨世紀的涉外糾紛畫上圓滿句號。青島海事法院妥善化解外籍「尼莉莎」輪扣押案,避免涉事各方巨額損失,外國當事人特意將船舶更名為「尊重」,向中國法治致敬。

大力推進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建設。新設南京海事法院,形成包括11家海事法院、42個派出法庭在內的全國海事審判組織體系,我國已成為世界上海事審判機構最齊全、受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國家。常態化發布中英文版海事審判白皮書,上線中國海事審判網,服務海事審判工作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傳播中國法治聲音。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共建國際海事司法研究基地,推動海事司法理論與實務深度融合。朝鮮、韓國兩國貨船在非我國管轄海域發生碰撞後協議選擇上海海事法院管轄,德國、瑞典等國當事人向青島海事法院申請扣押利比里亞籍「獅子」輪並提起訴訟,越來越多與我國沒有管轄連接點的案件當事人主動選擇中國海事法院管轄,充分彰顯了我國海事司法國際公信力與影響力。

(四)不斷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服務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

認真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積極探索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建設新路徑,為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提供司法服務。

紮實推進國際商事法庭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西安分別設立第一、第二國際商事法庭,上線國際商事法庭中英文雙語網站,總訪問量已突破378萬人次,覆蓋全球149個國家和地區。首創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制度,聘任來自22個國家及我國港澳台地區的47名專家委員,着力建設國際一流法律智庫。出台2個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建設意見,發布3批28件涉「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完善相關法律適用規則。在蘇州、北京、成都、長春、泉州、廈門、無錫、南寧等地法院設立國際商事法庭,努力建設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新高地。

創新「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建立訴訟與仲裁、調解有機銜接的「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建成立案、調解、證據交換等全流程線上糾紛解決服務平台,為中外當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法律服務。先後分兩批確定10家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和2家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加入平台,首次實現和境外仲裁機構的機制銜接。北京四中院、蘇州國際商事法庭、深圳前海法院等探索建設各具特色的糾紛多元化解決平台,完善訴訟與調解、仲裁對接機制,努力滿足中外當事人司法需求。

促進仲裁健康發展。出台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等司法解釋,建立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歸口辦理機制和報核制度,發布商事仲裁司法審查年度報告,規範司法審查程序,促進仲裁健康發展。2013年以來,全國法院審理司法審查案件超過11萬件,依法審結一批具有規則意義和重大影響的案件。廣東廣州中院在審理美國布蘭特伍德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裁決案中,首次將境外仲裁機構在我國內地作出的仲裁裁決認定為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對於我國仲裁業務的對外開放和仲裁國際化發展具有標誌意義。

充分發揮多元調解機制獨特優勢。會同中國僑聯發布加快推進涉僑糾紛在線訴調對接工作的通知,建立「總對總」在線多元解紛機制,999家僑聯調解組織、1712名調解員入駐人民法院調解平台。浙江青田法院立足僑情縣情,構建「海內海外聯動調解、線上線下多元共治」的涉僑糾紛多元化解格局。雲南法院探索建立「國門調解」機制,設立14個國門訴訟服務站,配備雙語法官192人,聘請雙語調解員585人,推動簡易涉僑糾紛就地化解。新疆高院積極推進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聯合糾紛化解平台建設。廣西高院、海南一中院與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調解中心簽署合作備忘錄,完善涉外商事糾紛聯動調解機制。

(五)切實維護港澳台同胞合法權益,助力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和兩岸融合發展

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維護港澳台同胞合法權益,為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提供司法服務。

依法妥善審理涉港澳台案件。依法審理涉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交通、旅遊等領域案件,推動落實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學習、創業、就業、生活等各項政策制度,切實增進港澳台同胞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出台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36條措施,發布台胞權益保障十大典型案例,依法全面平等保護台灣同胞合法權益。廣東高院發布4批80件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積極服務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福建漳州中院設立涉台案件審判庭,成立台胞權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充分發揮台胞陪審員、台胞調解員、台企司法聯絡員作用,及時調處化解涉台糾紛,生動踐行「兩岸一家親」理念。

深化區際司法協助互助。與香港、澳門簽署13項司法協助安排和1項司法協助文件,健全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體系。其中,與香港就判決相互認可和執行簽署3項司法協助安排,實現90%以上民商事判決得到相互認可和執行。與澳門建立司法協助網絡互通平台,實現民商事案件送達取證全流程在線完成。與香港、澳門分別建立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機制,與香港簽署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發布10件相互執行仲裁裁決典型案例。出台司法解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仲裁裁決,推進兩岸生效判決與仲裁裁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

服務港澳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布服務保障粵港澳大灣區、深圳建設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和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等意見,推進司法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積極助力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廣東高院以「清單+台賬」方式推動46項服務保障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改革措施落地見效,為港澳企業、居民在粵創新創業提供優質司法服務。支持港澳律師內地執業,廣東深圳福田法院依法審理香港律師內地執業代理的首起案件。

完善涉港澳台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發布人民法院在線調解規則,明確符合條件的港澳台地區居民可以入駐人民法院調解平台,參與調解涉港澳台民商事糾紛。與國台辦共建「總對總」涉台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充分發揮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和訴訟服務體系成果優勢,為台灣同胞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準的解紛服務。廣東法院立足粵港澳大灣區「一國兩制三法域」特點,聘任90名粵港澳資深退休法官、商事律師、法學專家等作為特邀調解員,全面參與跨境商事糾紛調解。支持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國際法律服務中心和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建設。

深化海峽兩岸暨港澳司法交流合作。健全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司法高層論壇、互訪等交流機制,創設粵港澳大灣區案例研究基地、司法案例研討會等合作新平台,深化司法交流互鑒。與香港、澳門分別簽署加強交流合作的會談紀要,統籌推進內地與港澳司法深度合作。持續推進國家法官學院與港澳高校合作辦學項目,加強跨境法律人才培養培訓。探索選任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擔任人民陪審員,支持港澳台同胞參與國家法治實踐。設立港澳法律生內地實習項目,舉辦粵港澳大灣區青年法律人才研修班,推動港澳青年積極融入國家法治建設。

(六)深入實施涉外審判精品戰略,加快推進涉外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

堅持以改革破解難題,深入實施涉外審判精品戰略,創新完善涉外審判機制,不斷提高涉外審判質效和司法公信力。

優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機制。發布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及歸口辦理的通知,推動大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下沉至中級、基層法院,由涉外審判庭或專門合議庭審理,形成以「特定管轄法院、專門審判機構、專業審判人員」為特徵的專業化涉外審判格局。北京、海南等地法院根據當地實際建立涉外商事案件集中審理機制。廣西南寧法院、北海海事法院設立涉東盟案件審判合議庭,集中審理涉東盟貿易糾紛和海事海商案件,積極服務構建更為緊密的中國—東盟命運共同體。

創新涉外送達機制。修改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涉外送達規則,規範涉外送達工作。啟用全國法院司法協助管理平台,與司法部民商事司法協助系統聯網,實現送達案件跨部門在線轉遞、審查、查詢功能,有效縮短涉外送達周期。多地法院制定涉外民商事案件送達指引,在不違反所在國法律的前提下,探索電子送達、當事人轉交送達和委託律師、公證機構、海外僑團送達機制,有效提升涉外送達質效。

健全域外法查明機制。設立域外法查明統一平台,匯集五家域外法查明機構和國際商事專家委員資源,着力破解涉外審判實踐中的域外法查明難問題。疫情期間,組織梳理全球60多個主要國家和地區不可抗力規則及案例,形成並發布7期研究報告。多地法院設立域外法查明專家庫,推動域外法律庫案例庫建設,積極探索域外法查明有效路徑。廣東廣州中院上線「域外法查明通」,深圳前海法院搭建「法院依法自主查明+香港地區陪審員和外籍、港澳地區調解員參與查明+社會化專業力量協助查明」的立體化查明模式。重慶兩江新區(自貿區)法院與中國—東盟法律研究中心聯合發布《陸海新通道沿線國家法律查明機制指引》。

完善跨境訴訟服務機制。發布為跨境訴訟當事人提供網上立案服務規定,依託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平台,為跨境訴訟當事人提供網上立案指引、查詢、委託見證、登記立案等服務。多地法院結合實際需要,探索為外籍當事人提供英、葡、日等多語言訴訟服務。廣東法院推廣「AOL授權見證通」,為15個國家和地區的1743件案件境外當事人在線辦理委託見證手續,大幅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福建福州中院通過「雲法院智慧庭審系統」實現境內外五地連線,開庭審理一起跨國跨省、涉外涉僑民間借貸糾紛。

健全涉外審判人才培養機制。始終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堅持以黨建帶隊建促審判,引導廣大幹警旗幟鮮明講政治,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推進涉外審判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各地法院通過開展專題培訓、掛職輪崗、業務交流等方式,大力培養選拔優秀涉外審判人才。積極推薦優秀涉外審判人才到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司法機構任職,1名法官獲聘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行政法庭法官,填補了我國在國際勞工組織內部行政司法系統的任職「空白」。

(七)落實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積極參與涉外法律規範體系建設

立足司法職能積極參與涉外立法工作,助力建設系統完備、銜接配套的涉外法律規範體系。

積極配合涉外立法。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部署,起草民事訴訟法涉外編草稿。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送建議修改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報告,參與海商法修訂工作,就海警法制定、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提出建議,推動完善特色鮮明、科學合理的海事法律體系。

健全涉外法律適用規則體系。高度重視統一涉外法律適用標準,2013年以來制定涉外審判司法解釋31個、規範性文件9個,發布指導性案例12件、典型案例137件。發布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對管轄、訴訟當事人、送達等涉外審判中的111個疑難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有效促進裁判尺度統一。福建法院依法妥善審理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第一案「章公祖師」案,判令外籍被告人返還因被盜而流失海外的宋代肉身佛像,樹立了通過司法途徑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範例。

加強涉外法治研究。深入開展「一帶一路」司法保障、企業「走出去」風險防範、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司法保障、國際商事法庭建設等重大涉外法治課題研究,為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實施提供智力支撐。圍繞投資仲裁、跨境破產等問題加強研究並及時提出對策。設立最高人民法院「一帶一路」司法研究中心,建立「一帶一路」司法保障常態化調研指導機制。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合作,設立15家涉外司法研究基地,增強涉外法治研究的實效性。

(八)深化國際司法交流合作,服務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堅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則,深入開展國際司法交流合作,堅定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不斷提高我國在全球治理體系變革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加強國際司法交流。與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司法機構及20多個國際或區域性組織建立友好交往關係,簽署70多個合作協議或備忘錄,先後有60餘位外國最高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到訪中國法院。舉辦上合組織成員國最高法院院長會議、金磚國家首席大法官論壇、中國—東盟大法官論壇、中國—中東歐國家最高法院院長會議、中國與葡萄牙語國家最高法院院長會議、世界執行大會、世界互聯網法治論壇、世界環境司法大會、數字經濟法治論壇、絲綢之路(敦煌)司法合作國際論壇、海上絲綢之路(泉州)司法合作國際論壇等大型國際司法會議,推動形成多份成果性文件,有力促進司法交流合作,廣泛凝聚法治共識。

深化國際司法協助。我國與82個國家締結170項雙邊司法協助類條約,加入包含司法協助、引渡等內容的近30項國際公約,合作範圍覆蓋130多個國家。完善司法協助工作規範,2016年以來辦結司法協助案件2.8萬件。積極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加強調查取證、引渡、被判刑人移管及違法所得查封、扣押、沒收、返還等領域國際合作,共同懲治和預防跨國跨境犯罪。雲南法院審理的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樹立了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範例。

參與國際規則制定。積極參與國際法領域重要磋商談判,2013年以來參加10項國際公約的履約審議、11項國際公約及示範法的談判、40餘項雙邊及多邊司法協助協定的談判。在海牙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聯合國打擊網絡犯罪公約等國際公約制定中提出中國建議。積極參與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管轄權項目談判,探索國際平行訴訟解決方案。參與聯合國貿法會投資仲裁透明度、跨境破產、快速仲裁與國際和解協議、鐵路運單議題以及司法出售船舶國際承認公約草案(「北京草案」)等國際公約、示範法和交易示範規則的磋商,為國際經貿規則完善貢獻中國智慧。

講好中國法治故事。舉辦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研討會、中新法律和司法圓桌會議、中英司法圓桌會議、中法國際商事審判交流研討會等專業會議,派員參加國際商事法院常設論壇、「一帶一路」法治國際合作論壇等國際會議,講好中國法治故事。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環境規劃署、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銀行、歐盟等國際組織和德國、俄羅斯、巴西等國家深入開展司法項目合作,大力推進司法文明互學互鑒。與新加坡最高法院編纂出版《中國—新加坡「一帶一路」國際商事審判案例選》,開展案例交流合作,凝聚共建「一帶一路」共識。

總的看,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涉外審判工作取得顯著成效,根本在於習近平總書記作為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掌舵領航,在於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科學指引。人民法院涉外審判工作積累了一些寶貴經驗,主要是:一是堅持黨的絕對領導。黨的領導是我國涉外審判工作始終沿着正確方向前進的根本保證,涉外審判工作取得歷史性發展,涉外法治建設開創新的局面,充分體現了黨的領導的政治優勢和體制優勢。二是堅持服務「國之大者」。服務大局是涉外審判工作的職責使命,必須始終將涉外審判工作置於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中謀劃推進,落實依法平等保護原則,積極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和高水平對外開放。三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人民為中心是涉外審判工作的根本立場,必須堅持人民至上,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四是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統籌發展和安全是涉外審判工作的重要任務,必須樹立底線思維,增強鬥爭精神,善於運用法治手段應對挑戰、防範風險,維護和踐行真正的多邊主義,服務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五是堅持改革創新。改革創新是涉外審判工作發展的不竭動力,必須秉持改革創新精神,深入實施精品戰略,完善涉外法律適用規則體系,加快推進涉外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

二、當前涉外審判工作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編輯]

結合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調研報告反饋的問題,根據調研分析,當前涉外審判工作還存在以下問題和困難。

一是服務對外開放能力水平有待提升。當前,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交織,經濟全球化遭遇逆流,世界進入新的動盪變革期,涉外法治工作面臨的風險挑戰增多。有的法院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上思路不夠開闊,服務對外工作大局的手段和方式還不夠豐富。

二是涉外法律適用規則體系有待完善。對國際條約在國內法中的地位、跨境數據流動等國際法重大前沿問題,需要加強研究並及時提出立法建議。一些新類型案件裁判規則有待進一步確立,以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三是涉外審判機制改革有待深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涉外案件在送達、域外調查取證、域外法查明、縮短審理周期等方面存在一些難題需要多措並舉切實加以解決。目前涉港澳台案件參照涉外審判程序處理,導致港澳當事人在內地法院參與訴訟、涉港澳證據審查認定、港澳判決在內地的認可和執行等存在一定不便,不利於涉港澳糾紛的高效化解,制約了司法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作用發揮。

四是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有待健全。國際商事專家委員職能作用還有很大發揮空間,「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還有待進一步健全。我國尚未制定商事調解法,在國內外有影響力的商事調解組織較少,難以滿足當事人多元解紛需求。

五是涉外審判人才培養有待加強。涉外審判人才選拔、培養長效機制還不健全,與涉外審判工作發展需要不適應,高素質專業化涉外審判隊伍建設成為緊迫任務。有的法院對於如何培養、使用涉外審判人才缺乏整體規劃,人才梯隊儲備不足。隨着涉外新類型和疑難複雜案件不斷湧現,一些幹警應對新情況新問題的能力不足,複合型國際化涉外審判人才仍存在較大缺口。

三、下一步的舉措和建議[編輯]

剛剛勝利閉幕的黨的二十大,是在全黨全國各族人民邁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向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進軍的關鍵時刻召開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會,對鼓舞和動員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奪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勝利具有重大意義。新時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貫徹黨中央關於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決策部署,奮力推進涉外審判工作高質量發展,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更好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

一是堅持黨的領導,確保涉外審判工作正確政治方向。將學習宣傳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首要政治任務,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站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戰略高度,在更高水平、更廣領域、更深層次上謀劃和推進涉外審判工作。認真貫徹《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牢牢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把黨的領導貫穿涉外審判工作全過程各方面,不折不扣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積極服務黨和國家對外工作大局。貫徹落實全過程人民民主,更加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及時報告工作情況,認真聽取代表意見建議,不斷加強和改進涉外審判工作。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推動完善涉外法律適用規則體系。深入研究我國法律域外適用條款等問題,健全相關司法解釋和配套規則。加強國際法前沿熱點問題研究,夯實涉外法治理論基礎,推動完善涉外法律適用規則體系。

三是堅持改革創新,不斷提升涉外審判質效。結合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和各地法院涉外審判工作實際,進一步優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機制。持續創新涉外送達、域外調查取證和域外法查明機制,切實提高涉外審判質效,依法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推進涉外審判工作與智慧法院建設深度融合,加強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前沿技術應用,構建中國特色、世界領先的互聯網司法模式,努力創造更高水平的數字正義。

四是堅持目標引領,健全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工作規則,充分發揮國際商事專家委員職能。堅持多元化、專業化、國際化的發展目標,健全「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努力將我國建設成為國際商事糾紛解決的優選地。

五是實施人才強基計劃,加強高素質專業化涉外審判隊伍建設。立足長遠、加強統籌,健全涉外審判人才引進、培養、選拔、使用、管理機制。建立新類型、疑難複雜涉外案件研討機制和平台,促進提升涉外審判隊伍整體能力水平。培養和儲備一批既有大局觀念又有國際視野,既通曉國內法律又熟悉國際法規則、善於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優秀涉外審判人才。

六是堅持合作共贏,開創國際司法交流合作新局面。完善國際司法協助工作機制,提高信息化水平,不斷提升國際司法協助質效。拓寬國際司法交流渠道,健全案例交換分享機制、法律適用交流機制、法官培養合作機制等,促進增進司法互信。拓展與有關國家及世界貿易組織、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法院等國際組織合作的廣度和深度,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推動構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國際秩序。

針對當前涉外審判工作面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以下建議:一是加快民事訴訟法涉外編的修法進程。適時將修訂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納入立法規劃。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授權海事法院審理特定類型的海事刑事案件,有效維護我海洋權益。二是推動解決國際商事法庭運行中存在的瓶頸問題,促進提升我國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國際競爭力。適時制定商事調解法,充分發揮調解機制優勢,為我國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蓬勃發展提供充分法律依據。三是授權廣東等涉港澳案件集中的地方法院試行簡化涉港澳民事訴訟程序,簡化港澳訴訟主體證明手續及授權委託手續。四是推動建立健全立法機關、執法機關、司法機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法律服務機構以及國際組織之間的涉外法治人才交流機制,加大複合型國際化涉外審判人才培養力度。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列席會議的各位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聽取和審議人民法院關於涉外審判工作情況的報告,充分體現了對涉外審判的高度重視,全國法院和廣大幹警深受鼓舞。我們將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力監督下,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決執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決議,認真落實本次會議審議意見,進一步提高涉外審判工作水平,為實現中國式現代化、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務。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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