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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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司法解釋第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5〕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司法解釋第9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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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5年4月1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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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7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15日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訴權,實現人民法院依法、及時受理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第二條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立案。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提供訴狀樣本,為當事人書寫訴狀提供示範和指引。

當事人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立案。

第四條 民事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

(五)有證人的,載明證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訴狀參照民事起訴狀書寫。

第五條 刑事自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繫方式;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六)有證人的,載明證人的姓名、住所、聯繫方式等。

第六條 當事人提出起訴、自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訴人、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複印件;起訴人、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被註銷的情況說明;

(二)委託起訴或者代為告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為告訴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

(四)起訴狀原本和與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人數相符的副本;

(五)與訴請相關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第七條 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人民法院決定是否立案的期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補正的,退回訴狀並記錄在冊;堅持起訴、自訴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條 對當事人提出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對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三)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四)對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間內不能判定起訴、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起訴、自訴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應當出具書面裁定或者決定,並載明理由。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自訴不予登記立案:

(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的;

(四)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訴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一條 登記立案後,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交納訴訟費的,按撤訴處理,但符合法律規定的緩、減、免交訴訟費條件的除外。

第十二條 登記立案後,人民法院立案庭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審判庭審理。

第十三條 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並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為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人民法院提供網上立案、預約立案、巡迴立案等訴訟服務。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尊重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仲裁等多種方式維護權益,化解糾紛。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法維護登記立案秩序,推進訴訟誠信建設。對干擾立案秩序、虛假訴訟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的「起訴」,是指當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訴訟;「自訴」,是指當事人提起刑事自訴。

第十八條 強制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登記立案工作,按照本規定執行。

上訴、申請再審、刑事申訴、執行複議和國家賠償申訴案件立案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庭登記立案工作,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關立案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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