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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或個人欠國家銀行貸款逾期兩年未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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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或個人欠國家銀行貸款逾期兩年未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或個人欠國家銀行貸款逾期兩年未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問題的批覆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3年2月2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3年2月2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企業或個人欠國家銀行貸款逾期兩年

未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

訴訟時效問題的批覆

1993年2月22日 法復〔1993〕1號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1990〕23號請示收悉。關於企業或個人欠國家銀行貸款逾期兩年未還是否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國家各專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系實行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它們與借款的企業或公民之間的借貸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國家各專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追償貸款權利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確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並且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情況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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