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住在香港和澳門的我國同胞不能以華僑看待等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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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住在香港和澳門的我國同胞不能以華僑看待等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58年2月12日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11日民二(57)字第393號報告及附卷均收悉。住在香港和澳門的我國同胞,不能以華僑看待。如果他們願意回大陸居住,只須持在港、澳居住的身份證件(如身份證、居住證等),即可向我邊防檢查機關領取港、澳同胞回鄉介紹書,往目的地申報戶口,此外無須辦理其他手續。來文所舉黃琴芳與尹凱宜離婚一案,被告人尹凱宜即願回鄉,法院可即告知他上述回鄉應注意的事項,並限期回來在案件審理時出庭;同時,還可向他提出如無故拖延不回,即將缺席判決的警告。如果被告人逾期無正當理由而仍不回來,即缺席判決。至於判決書的送達方法,可仍參照我院1956年7月21日(56)法研字第7374號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抄送你院)所提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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