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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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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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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88年3月2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88年3月2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覆

1988年3月24日 〔1987〕民他字第52號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7〕1號請示報告收悉。據報告稱:欒城縣南焦村個體三輪摩托車司機孫文興於1986年5月26日運送貨主張新國及其貨物(錫錠)時,在京廣鐵路竇嫗道口與火車相撞,致孫文興、張新國雙亡,三輪摩托車毀損。這次事故應由孫文興負責。孫文興生前在本縣保險公司除投保了車損險(保險金為3500元)外,還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金為5000元),並指定了受益人。現託運人張新國之妻梁聚芬向欒城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承運人孫文興之妻郭香榮給予賠償。

經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現將你院請示關於人身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進行賠償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根據我國保險法規有關條文規定的精神,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二)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同。財產保險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問題。因而,財產保險金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孫文興投保的車損險是財產保險,屬於他的遺產,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在處理本案時,應本着上述原則,適當注意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合情合理解決。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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