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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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司法解釋第7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法釋〔2021〕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司法解釋第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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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已於2021年4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2021年4月13日 |
根據審判實踐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5次會議決定,對《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1號)作如下修改:
自本決定實施之日起,《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1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和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數額標準不再適用。人民法院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應綜合考慮上游犯罪的性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後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處罰。
本決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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