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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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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系列 2015年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司法解釋第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法釋〔2013〕9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司法解釋第10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3年4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3年4月1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0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已於2013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2013年4月1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0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條規定增加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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