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處盜採礦產資源犯罪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 依法懲處盜採礦產資源犯罪的意見 法發〔2022〕19號 2022年7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通知(司法文件) |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作為關係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高度重視和持續推進環境資源保護工作。礦產資源是國家的寶貴財富,是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物質基礎,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體的重要組成部分。盜採礦產資源犯罪不僅破壞國家礦產資源及其管理秩序,妨害礦業健康發展,也極易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引發安全事故。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處盜採礦產資源犯罪,切實維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意見。
一、提高政治站位,準確把握依法懲處盜採礦產資源犯罪的根本要求
1.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築牢維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的司法屏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正確認識和把握懲罰犯罪、保護生態與發展經濟、保障民生之間的辯證關係,充分發揮司法的規則引領與價值導向功能,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2.深刻認識盜採礦產資源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準確把握依法打擊盜採礦產資源犯罪的形勢任務,增強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嚴格依法審理各類盜採礦產資源案件,緊盯盜採、運輸、銷贓等各環節,堅持「全要素、全環節、全鏈條」標準,確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生態效果相統一。
3.堅持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追究盜採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落實民法典綠色原則及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注重探索、運用預防性恢復性司法規則,依法認定盜採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支持和保障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切實追究盜採行為人的行政責任。貫徹落實全面追責原則,依法妥善協調盜採行為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責任。
4.突出打擊重點,保持依法嚴懲態勢。落實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鬥爭部署要求,持續依法嚴懲「沙霸」「礦霸」及其「保護傘」,徹底斬斷其利益鏈條、剷除其滋生土壤。結合環境保護法、長江保護法、黑土地保護法等法律實施,依法嚴懲在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大江大河流域、黑土地保護區域以及在禁採區、禁采期實施的盜採礦產資源犯罪。立足維護礦產資源安全與科學開發利用,依法嚴懲針對戰略性稀缺性礦產資源實施的盜採犯罪。
二、正確適用法律,充分發揮依法懲處盜採礦產資源犯罪的職能作用
5.嚴格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對盜採礦產資源行為定罪量刑。對犯罪分子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6.正確理解和適用《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準確把握盜採礦產資源行為入罪的前提條件。對是否構成「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情形,要在綜合考量案件具體事實、情節的基礎上依法認定。
7.正確理解和適用《解釋》第三條、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對實施盜採礦產資源行為同時構成兩種以上「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要綜合考慮各情節,精準量刑。對在河道管理範圍、海域實施盜採砂石行為的,要充分關注和考慮其危害堤防安全、航道暢通、通航安全或者造成岸線破壞等因素。
8.充分關注和考慮實施盜採礦產資源行為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力度。對具有破壞生態環境情節但非依據生態環境損害嚴重程度確定法定刑幅度的,要酌情從重處罰。盜採行為人積極修復生態環境、賠償損失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符合《解釋》第十條規定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9.正確理解和適用《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準確把握礦產品價值認定規則。為獲取非法利益而對礦產品進行加工、保管、運輸的,其成本支出一般不從銷贓數額中扣除。銷贓數額與評估、鑑定的礦產品價值不一致的,要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情節作出合理認定。
10.依法用足用好罰金刑,提高盜採礦產資源犯罪成本,要綜合考慮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生態環境損害程度、社會影響等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法律、行政法規對同類盜採礦產資源行為行政罰款標準有規定的,決定罰金數額時可以參照行政罰款標準。盜採行為人就同一事實已經支付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修復費用的,決定罰金數額時可予酌情考慮,但不能直接抵扣。
11.準確理解和把握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依法正確適用緩刑。對盜採礦產資源犯罪分子具有「涉黑」「涉惡」或者屬於「沙霸」「礦霸」,曾因非法採礦或者破壞性採礦受過刑事處罰,與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實施犯罪或者以行賄等非法手段逃避監管,毀滅、偽造、隱藏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或者數罪併罰等情形的,要從嚴把握緩刑適用。依法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開採礦產資源有關的特定活動。
12.準確理解和把握法律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對明知他人盜採礦產資源,而為其提供重要資金、工具、技術、單據、證明、手續等便利條件或者居間聯絡,結合全案證據可以認定為形成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13.正確理解和適用《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加強涉案財物處置力度。對盜採礦產資源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用於盜採礦產資源犯罪的專門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堅決依法追繳、責令退賠或者沒收。對在盜採、運輸、銷贓等環節使用的機械設備、車輛、船舶等大型工具,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事實、情節及工具的屬性、權屬等因素,依法妥善認定是否用於盜採礦產資源犯罪的專門工具。
14.依法妥善審理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提起的生態環境保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綜合考慮盜採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既要依法全面追責,又要關注盜採行為人的擔責能力,保證裁判的有效執行。鼓勵根據不同環境要素的修復需求,依法適用勞務代償、補種復綠、替代修復等多種修復責任承擔方式,以及代履行、公益信託等執行方式。支持各方依法達成調解協議,鼓勵盜採行為人主動、及時承擔民事責任。
三、堅持多措並舉,健全完善有效懲治盜採礦產資源犯罪的制度機制
15.完善環境資源審判刑事、民事、行政審判職能「三合一」體制,綜合運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手段懲治盜採礦產資源犯罪,形成組合拳。推進以濕地、森林、海洋等生態系統,或者以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等生態功能區為單位的環境資源案件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推廣人民法院之間協商聯動合作模式,努力實現一體化司法保護和法律統一適用。全面加強隊伍專業能力建設,努力培養既精通法律法規又熟悉相關領域知識的專家型法官,不斷提升環境資源審判能力水平。
16.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行政主管機關的協作配合,推動構建專業諮詢和信息互通渠道,建立健全打擊盜採礦產資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長效工作機制,有效解決專業性問題評估、鑑定,涉案物品保管、移送和處理,案件信息共享等問題。依法延伸審判職能,積極參與綜合治理工作,對審判中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監管疏漏等問題,及時向有關單位移送、通報,必要時發送司法建議,形成有效懲治合力。
17.因應信息化發展趨勢,以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為依託,促進信息技術與執法辦案、調查研究深度融合,提升環境資源審判的便捷性、高效性和透明度。加速建設全國環境資源審判信息平台,構建上下貫通、橫向聯通的全國環境資源審判「一張網」,為實現及時、精準懲處和預防盜採礦產資源犯罪提供科技支持。
18.落實人民陪審員參加盜採礦產資源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和公益訴訟案件審理的制度要求,積極發揮專業人員在專業事實查明中的作用,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着力提升巡迴審判、典型案例發布等制度機制的普法功能,深入開展法治宣傳和以案釋法工作,積極營造依法嚴懲盜採礦產資源犯罪的社會氛圍,引導人民群眾增強環境資源保護法治意識,共建天藍、地綠、水清的美麗家園。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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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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