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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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司法解釋第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4〕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司法解釋第8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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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4年7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4年7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0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已於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2004年7月2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來,有的法院反映,關於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不明確。經研究,批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和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的精神,終審的判決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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