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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刑的反革命罪犯是否都有反革命分子帽子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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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判刑的反革命罪犯
是否都有反革命分子帽子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77年10月7日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發(1977)9號關於判刑的反革命罪犯是否都有反革命分子帽子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我們同意你們的意見。凡是被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判處刑罰的罪犯,自然都具有反革命分子的身份(即通常所謂有反革命分子帽子),不需要再在判決書上註明。至於這些罪犯刑滿釋放以後,是否取消和如何取消反革命分子的身份,公安部有規定,可請你省勞改局請示公安部解決。

附: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判刑的反革命罪犯是否都有反革命分子帽子問題的請示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勞改局於1977年5月12日就判刑的反革命罪犯是否都有反革命分子帽子的問題,請示我院。對這個問題,以往總的是按照都有反革命分子帽子執行的,但是有的地方有不同的認識和理解。他們認為判刑時判決書上寫明戴上反革命分子帽子的,才算有帽子,判決書上沒有寫明戴上反革命分子帽子的,就是沒有帽子。由於認識不一致,而影響到對罪犯的改造工作。例如:當勞改單位建議對有些勞改表現好的刑滿就業或釋放犯摘掉反革命分子帽子時,有的公安機關則以原判決書上未寫戴有反革命分子帽子為由,不予辦理;有的刑滿釋放犯以判決書上未載明戴上反革命分子帽子為根據,不承認他有反革命分子帽子,原判人民法院對其上訪也答覆判刑時未給戴帽子。經查,1956年11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關於寬大處理和安置城市殘餘反革命分子的決定》第 五 條規定:「凡是不予追究的分子、免予刑事處分的分子、刑滿釋放的分子和解除管制的分子,在對他們實行寬大處理以後,或者在刑滿釋放和解除管制以後,應當取消他們的反革命分子的身份。在取消他們的反革命分子身份的時候,應當經過有關的人民群眾討論通過和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委員會同意,宣布今後不再以反革命分子看待,並且依照他們的工作或職業,可以相應地稱為工人、職員、店員、社員、教員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據我們理解,這就說明凡判刑的反革命罪犯都具有反革命分子的身份,即帽子。再就對敵鬥爭的實際來看,對於有些罪行不足判刑的反革命罪犯,給予了戴上反革命分子帽子、交群眾監督改造的處理,而判了刑的反革命罪犯比起前者來說,罪行嚴重,且給予了判刑處理,理所當然更應是有反革命分子帽子。所以,我們認為,凡按反革命罪給予刑事處分的罪犯,都具有反革命分子的身份即帽子。

我們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和理解,是否妥當,請予批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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