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 |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司法解釋第16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22〕1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司法解釋第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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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22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7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2022年7月14日 |
為正確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及時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
第二條 當事人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其近親屬、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等,根據當事人意願,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代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兒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監護、扶養、寄養等關係的人。
第五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辦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應當調查收集。
第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據相關證據,認為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前款所稱「相關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接警記錄、報警回執等;
(四)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等;
(五)記錄家庭暴力發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
(六)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或者其近親屬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
(七)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
(八)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反家暴社會公益機構等單位收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或者親友、鄰居等其他證人證言;
(十)傷情鑑定意見;
(十一)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
第七條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在線訴訟平台、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詢問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未發表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八條 被申請人認可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但辯稱申請人有過錯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九條 離婚等案件中,當事人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為由,主張存在家庭暴力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綜合認定是否存在該事實。
第十條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二)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等經常出入場所的一定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正常生活、學習、工作的活動。
第十一條 離婚案件中,判決不准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後,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新情況、新理由」。
第十二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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