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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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的意見

法發〔2020〕45號
2021年1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通知(司法文件)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切實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工作,不斷提升未成年人審判工作能力水平,促進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少年司法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就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審判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做好新時代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的重大意義

  1.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近年來,隨着經濟社會發展,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出現新的特點。進入新時代,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更加重視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社會各界對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問題更加關切。維護未成年人權益,預防和矯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審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積極參與國家治理、有效回應社會關切的必然要求。

  2.未成年人審判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要站在保障億萬家庭幸福安寧、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新時代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的重大意義,強化使命擔當,勇於改革創新,切實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工作。

  3.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審判工作,要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確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優先保護。對未成年人犯罪要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

  4.對未成年人權益要堅持雙向、全面保護。堅持雙向保護,既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權益,又要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權益,對各類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要依法嚴懲。堅持全面保護,既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刑事保護,又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權益的保護,努力實現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全方位保護。

  二、深化綜合審判改革,全面加強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

  5.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改革,將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關係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納入少年法庭受案範圍。少年法庭包括專門審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審判庭、合議庭、審判團隊以及法官。

  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需要,在機構數量限額內設立專門審判庭,審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不具備單獨設立未成年人案件審判機構條件的法院,應當指定專門的合議庭、審判團隊或者法官審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

  6.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且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周歲的刑事案件,應當由少年法庭審理。

  7.下列刑事案件可以由少年法庭審理:

  (1)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二周歲的在校學生犯罪案件;

  (2)強姦、猥褻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3)殺害、傷害、綁架、拐賣、虐待、遺棄等嚴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的犯罪案件;

  (4)上述刑事案件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撤銷緩刑等刑罰執行變更類案件;

  (5)涉及未成年人,由少年法庭審理更為適宜的其他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分案審理。

  8.下列民事案件由少年法庭審理:

  (1)涉及未成年人撫養、監護、探望等事宜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以及適宜由少年法庭審理的離婚案件;

  (2)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格權糾紛案件;

  (3)侵權人為未成年人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以及被侵權人為未成年人,由少年法庭審理更為適宜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4)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

  (5)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其他民事案件。

  9.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行政訴訟案件,有條件的法院,由少年法庭審理。

  10.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應當根據案件情況開展好社會調查、社會觀護、心理疏導、法庭教育、家庭教育、司法救助、回訪幫教等延伸工作,提升案件辦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加強審判機制和組織建設,推進未成年人審判專業化發展

  11.堅持未成年人審判的專業化發展方向,加強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業務指導,加強審判專業化、隊伍職業化建設。

  12.大力推動未成年人審判與家事審判融合發展,更好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和諧、社會安定,預防、矯治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審判與家事審判要在各自相對獨立的基礎上相互促進、協調發展。

  13.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未成年人審判領導工作機制,加大對全國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調查研究、業務指導。高級人民法院相應設立未成年人審判領導工作機制,中級人民法院和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和需要,設立未成年人審判領導工作機制。

  14.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要結合內設機構改革,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關於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負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要求,充實未成年人審判工作力量,加強未成年人審判組織建設。

  15.探索通過對部分城區人民法庭改造或者加掛牌子的方式設立少年法庭,審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開展延伸幫教、法治宣傳等工作。

  16.上級法院應當加強對轄區內下級法院未成年人審判組織建設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實現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的上下統一歸口管理。

  四、加強專業隊伍建設,夯實未成年人審判工作基礎

  17.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高度重視未成年人審判隊伍的培養和建設工作。要選用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熱愛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和善於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法官負責審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採取措施保持未成年人審判隊伍的穩定性。

  18.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未成年人審判的工作特點和需要,為少年法庭配備專門的員額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加強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專題培訓,不斷提升、拓展未成年人審判隊伍的司法能力。

  19.各級人民法院可以從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工會、學校等組織的工作人員中依法選任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審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民陪審員應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具備一定的青少年教育學、心理學知識,並經過必要的業務培訓。

  20.加強國際交流合作,拓展未成年人審判的國際視野,及時掌握未成年人審判的發展動態,提升新時代未成年人審判工作水平。

  五、加強審判管理,推動未成年人審判工作實現新發展

  21.對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實行專門統計。建立符合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特點的司法統計指標體系,掌握分析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規律,有針對性地制定和完善少年司法政策。

  22.對未成年人審判進行專門的績效考核。要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關於實行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相適應的評價考核標準的要求,將社會調查、心理疏導、法庭教育、延伸幫教、法治宣傳、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納入績效考核範圍,不能僅以辦案數量進行考核。要科學評價少年法庭的業績,調動、激勵工作積極性。

  23.完善未成年人審判檔案管理制度。將審判延伸、判後幫教、法治教育、犯罪記錄封存等相關工作記錄在案,相關材料訂卷歸檔。

  六、加強協作配合,增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的工作合力

  24.加強與公安、檢察、司法行政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健全完善「政法一條龍」工作機制,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效預防、矯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25.加強與有關職能部門、社會組織和團體的協調合作,健全完善「社會一條龍」工作機制,加強未成年人審判社會支持體系建設。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調動社會力量,推動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未成年罪犯安置幫教、未成年人民事權益保護等措施有效落實。

  26.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特別是校園法治宣傳。充分發揮法治副校長作用,通過法治進校園、組織模擬法庭、開設法治網課等活動,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促進全社會更加關心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七、加強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創新成果

  27.深化未成年人審判理論研究。充分發揮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少年審判專業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少年司法研究基地作用,匯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審判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研究,為有效指導司法實踐、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少年司法制度提供理論支持。

  28.加強調查研究工作。針對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的熱點、難點問題,適時研究制定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或者發布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明確法律適用、政策把握,有效回應社會關切。

  29.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結合案件審判,針對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的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建設性地提出完善制度、改進管理的建議,促進完善社會治理體系。

  30.認真總結、深入宣傳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經驗和改革創新成果。各級人民法院要結合本地實際,在法律框架內積極探索有利於強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的新機制、新方法。通過專題片、微電影、新聞發布會、法治節目訪談、典型案例、重大司法政策文件發布、優秀法官表彰等多種形式,強化未成年人審判工作宣傳報道,培樹未成年人審判工作先進典型。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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