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快推進人民法院調解平台進鄉村、進社區、進網格工作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快推進人民法院調解平台 進鄉村、進社區、進網格工作的指導意見 法〔2021〕247號 2021年10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通知(司法文件) |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關於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重大部署,落實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要求,堅持強基導向,推動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工作向基層延伸,切實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化解在基層。現就依託人民法院調解平台,開展進鄉村、進社區、進網格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1.工作目標。基層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要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主動融入地方黨委政法委建立的基層社會治理大格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託人民法院調解平台(以下簡稱調解平台),在線對接基層解紛力量,通過「請進來」「走出去」,構建分層遞進源頭預防化解矛盾糾紛路徑,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基層預防化解糾紛網絡,推動矛盾糾紛就地發現、就地調處、就地化解,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和安全。
2.工作載體。以調解平台作為工作載體,通過邀請人員入駐等方式,將基層社會治理資源全部集約到調解平台,做到基層解紛力量全覆蓋,實現預警、分流、化解、調解、司法確認、進展跟蹤、結果反饋、指導督辦等全流程在線辦理。
本意見中的基層治理單位包括但不限於基層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轄區內的綜治中心、矛調中心、司法所、派出所、工會、婦聯、勞動、民政、市場監管、土地管理、鄉鎮(街道)、村(社區)等單位。
3.開展主體。人民法庭負責做好本轄區調解平台進鄉村、進社區、進網格工作(以下簡稱「三進」工作),未設人民法庭的村(社區)、鄉鎮(街道),由基層人民法院負責開展「三進」工作。
各中級、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本地區「三進」工作的統籌指導,確保「三進」工作在轄區內實現全覆蓋。
二、制度建設
4.完善入駐平台制度。調解平台增設訴源治理工作模塊。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入駐訴源治理工作模塊後,負責組織基層治理單位以及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將其管理的調解員、網格員、鄉鎮(街道)幹部、村(社區)幹部以及其他基層解紛人員信息錄入調解平台。錄入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別、聯繫方式、擅長領域、對接的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等。
5.建立案件分流制度。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根據糾紛數量、人員編制等實際情況,靈活將立案窗口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作為專(兼)職案件分流員,開展在線訴非分流、案件指派、訴調對接、督促督辦等工作。
6.建立司法聯絡員制度。邀請基層治理單位、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中與人民法院開展分流對接的人員作為司法聯絡員,負責排查上報信息、自行或者指定相關人員開展訴前調解、矛盾化解、協助送達、維護基層解紛人員信息等工作。
7.建立分類分級委派案件制度。對於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糾紛,適宜村(社區)處理的,先行引導由轄區內的村(社區)逐級進行化解、調解;適宜在鄉鎮(街道)綜治中心、矛調中心、司法所等基層治理單位處理的,由與人民法院對接的基層治理單位進行化解、調解;適宜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處理的,由與人民法院對接的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進行化解、調解。
8.完善訴非實質化對接制度。村(社區)、鄉鎮(街道)等對接單位或者基層解紛人員在化解、調解過程中需要法官參與指導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在線提出申請,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通過推送典型案例、進行法條解釋、提供法律諮詢、「調解員現場調解+法官遠程視頻參與調解」聯合調解、實地參與化解、調解等方式提供法律指導。
9.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在基層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大廳、人民法庭等場所或者調解平台上公開入駐的基層治理單位、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參與化解、調解的基層解紛人員基本信息、「三進」工作流程、相關訴訟指引等,更加方便當事人參與「三進」工作,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三、工作開展
10.案件範圍。對於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為轄區內村(社區)、鄉鎮(街道)且適宜化解、調解的糾紛,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同意先行化解、調解的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可以交由基層治理單位或者基層解紛人員進行化解、調解。涉及專業性行業性領域糾紛的,可以交由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進行化解、調解。
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可以根據本地區矛盾糾紛類型特點,對婚姻家庭、撫養繼承、物業糾紛、民間借貸、買賣合同等涉及民生利益的糾紛進行重點分流。
11.案件流程。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可以在登記立案前,根據自願、合法原則,通過調解平台進行指派。基層解紛人員及時登錄調解平台,確認接受指派,並根據當事人意願,採取線上或者線下方式開展化解、調解工作。當事人經引導不同意化解、調解,符合受理條件的,依法及時登記立案。
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交由基層治理單位化解、調解的糾紛,在調解平台編「糾紛化解」號。
12.與村(社區)開展分流對接。對於適宜在村(社區)、鄉鎮(街道)處理的糾紛,由案件分流員通過調解平台在線分流至村(社區)司法聯絡員,由司法聯絡員指定基層解紛人員開展化解、調解工作。化解、調解成功的,應當在調解平台上記錄處理結果。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調解達成調解協議,且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派出的人民法庭在線提出申請。化解、調解不成功的,記錄不成功原因,並由村(社區)司法聯絡員在徵得當事人意願後,推送鄉鎮(街道)基層治理單位再次化解、調解或者直接退回人民法庭。人民法庭對於退回的糾紛,依法及時登記立案。
13.與鄉鎮(街道)基層治理單位開展分流對接。對於村(社區)化解、調解不了且當事人願意到鄉鎮(街道)基層治理單位處理的糾紛,以及根據糾紛類型適宜由鄉鎮(街道)基層治理單位處理的,分流至該基層治理單位司法聯絡員,由其指定人員進行化解、調解。化解、調解成功的,應當在調解平台上記錄處理結果;對依法可以申請司法確認的,在線提出申請。化解、調解不成功的,由基層治理單位司法聯絡員記錄不成功原因後,在線將案件推送至人民法院案件分流員,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登記立案。
14.與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開展分流對接。對於金融、證券期貨、銀行保險、知識產權、勞動爭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等專業性行業性領域矛盾糾紛,由人民法院案件分流員通過調解平台,在線分流至入駐平台的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引導鼓勵自動履行,當事人依法申請司法確認,可以在線提出;調解不成功的,由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司法聯絡員將案件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登記立案。
15.與其他社會力量開展分流對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工作者、網格員、律師、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員、行業協會人員等入駐調解平台,開展化解、調解工作。上述人員能夠對應到村(社區)、鄉鎮(街道)基層治理單位的,由司法聯絡員指派其開展化解、調解工作;無法對應到村(社區)、鄉鎮(街道)基層治理單位的,可以以個人名義入駐,並由人民法院案件分流員根據糾紛類型,通過調解平台直接交由其開展化解、調解工作。
16.嚴格糾紛化解、調解期限。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指派化解、調解糾紛的,司法聯絡員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登錄調解平台確認接收糾紛信息。化解、調解期限為30日,自司法聯絡員確認接受指派之日起計算。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日。由村(社區)推送鄉鎮(街道)繼續化解、調解的,化解、調解期限計入總時長。化解、調解期間評估、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化解、調解期限。
在規定期限內未能達成調解協議或者當事人明確拒絕繼續化解、調解的,應當依法及時轉入立案程序。
17.加強預警預防和聯調聯動工作。司法聯絡員對於排查出的轄區網格內涉訴矛盾隱患、苗頭性問題,認為需要人民法院指導和幫助化解、調解的,應當及時通過調解平台提供給對接的人民法院。需要聯動化解、調解的,由人民法院案件分流員根據糾紛類型及時安排有關人員參與工作,並在調解平台上記錄處理結果。
18.強化對網格內基層解紛力量的培訓指導。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應當加強對轄區基層解紛力量的法律指導和業務培訓,製作常見案件類型調解指引,推送指導性案例,探索建立雙向交流機制,支持和規範基層解紛力量在法治軌道上開展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提升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
19.加強對特殊群體訴訟輔導。對於不善於使用智能手機的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充分尊重其在線調解選擇權。對於特殊群體選擇線上方式化解、調解的,參與糾紛化解、調解的法院工作人員或者基層解紛人員應當幫助、指導其操作使用調解平台,開展化解、調解活動。
20.發揮司法保障作用。推動司法確認在人民調解委員會全覆蓋,實現人民調解司法確認在線申請、快速辦理。將符合條件的基層解紛人員納入特邀調解名冊,暢通對接渠道和司法保障途徑,促進提升訴前調解吸引力和有效性。
四、配套保障
21.加強經費保障。各級人民法院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主動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解決在機構、人員、硬件配置等方面的困難,建立持續性財政保障機制,對調解人員給予一定的經費補貼,充分激發社會力量參與糾紛化解工作的活力。
22.加強溝通聯繫。密切與基層治理單位、相關調解組織及基層解紛人員的溝通聯繫,定期召開會議,對於工作開展情況、推進中遇到的困難問題等,共同分析研判,凝聚工作合力。對於基層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協調不了的事宜,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主動作為,幫助協調解決。
23.獎懲考核機制。充分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將「三進」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基層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考核體系,將法官指導、參與化解、調解的案件量納入法官績效考核,將成功化解、調解糾紛數量及質效等作為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動態管理的重要指標,進一步激發參與「三進」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4.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報紙雜誌、電視網站、微博微信等各類媒體,以及社區走訪、普法講座等活動,全面宣傳「三進」工作以及基層解紛人員優秀事跡,積極培育多元解紛觀念,引導人民群眾主動選擇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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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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