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原判未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減刑時可否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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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原判未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減刑時可否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
1964年9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文件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4〕法刑一字第7號請示已收閱。關於原判未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可否在處理減刑的同時再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問題,經與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後,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提出的意見。此復。

  附: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原判未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可否在處理減刑同時再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各級人民法院過去判處相當大一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沒有剝奪政治權利。最近有的中級法院在處理勞改部門報請無期徒刑減刑案件同時,準備再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我院對此問題查閱了有關文件,沒有找到根據。後與有關部門研究並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提出如下意見:

  (一)對原判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重新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從法律上講,從加強對敵鬥爭意義上講是可以的。但是,權衡利弊,在處理勞改犯減刑同時,重新剝奪政治權利,我們認為對減刑效果要受到影響,不利於分化瓦解敵人,促進犯人改造。

  (二)根據全國第十三次公安會議的精神,今後,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的四類分子,能不能摘掉帽子,由勞改單位和勞動教養單位分別向公安機關提出意見。確實改造好的,可摘掉帽子;表現一般的可由公安機關考察一個時期,經群眾討論後,再宣布摘掉帽子;改造不好的就不要摘掉帽子。根據這個精神,我們認為,不論過去判處何種刑期,只要刑滿釋放後沒有摘掉四類分子帽子,就要繼續實行監督改造,也就自然不能行使政治權利。為此,對過去判決時未經宣布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的不要再重新處理。

  (三)對原判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的,如果現在有個別需要非剝奪不可的,我們的看法也應該由原判法院來處理為宜。目前我省控制在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處理的勞改犯減刑案件,涉及到全國不少法院判決的案件。為此,由減刑的法院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亦不夠合適。

  基於以上三點考慮,我們的意見,過去原判未剝奪政治權利的,就不要再一般的、普遍的重新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更不要在處理減刑同時來搞,以免波動面大,造成不良影響,而且實際意義也不大。如果有個別需要非剝奪不可的,也應在處理減刑後的適當時機進行。

  以上意見當否,請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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