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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反革命分子的子女要求與父母脫離親屬關係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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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反革命分子的子女要求與父母脫離親屬關係問題的復函
[64]法研字第97號
1964年12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文件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十日(64)民函字第46號函悉。

  反革命分子的子女要求與父母脫離親屬關係是一個很複雜的政治問題。有些人是政治上的真正進步,要求從思想上與反革命父母劃清政治界限。有些人則是表面上為了個人的前途和進步,要求與反革命的父母脫離關係,實際上卻在思想感情上並不能和他們劃清界限。因此,我們認為對待這個問題的處理應從積極方面鼓勵他們的進步要求,只要他們真正在思想上與反革命的父母劃清了界限,在形式上脫離不脫離親屬關係,對個人前途和進步並無影響。如果形式上脫離了關係,思想感情上並不能劃清界限,則不但對自己的思想改造不利,而且對幫助和監督父母的改造也會有不良的影響。

  這個問題是關係到黨的正確對待四類分子及其子女的政策問題,不涉及訴訟問題,法院不宜給他們辦理脫離親屬關係的法律手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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