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凡到外地逮捕人犯時必須與當地公安部門聯繫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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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凡到外地逮捕人犯時必須與當地公安部門聯繫的通報
法秘字第9號
1951年11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文件

  茲接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來函:「為據天津市公安局報告略稱:『河北省武清縣人民法院派法警張恩義等3同志,押解犯人董清祥到天津擬起出該犯所供在津藏匿之槍支:但事先未與我局聯繫,即徑往犯人所供地點起槍。該犯乘機逃入水坑,張恩義隨亦跳入追捕,被該犯捺入水中,張恩義為了自衛,開槍擊中該犯胸部致死。除通知犯人家屬領屍外,已讓張恩義等返回原機關』等情況」。建議本院應通報各地法院注意。

  查此事發生,係由於武清縣人民法院事先未與當地公安機關聯繫,取得其協助所致。為此,除函知武清縣人民法院今後注意外,特此通報各級人民法院:今後凡到外地進行此類事務時,必須先與當地公安部門聯繫,取得其協助,以利工作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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