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杭州市、寧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濟南市、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專門審判機構並跨區域管轄部分知識產權案件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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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徽、福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申請設立杭州知識產權法庭、寧波知識產權法庭的報告》《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合肥知識產權法庭的請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申請設立跨區域管轄的福州知識產權法庭的報告》《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申請設立濟南、青島知識產權法庭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在杭州市、寧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濟南市、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機構,請按照規定程序向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報批。


二、同意指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下知識產權案件:


1. 發生在杭州市、嘉興市、湖州市、金華市、衢州市、麗水市轄區內有關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涉及馳名商標認定及壟斷糾紛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2. 發生在杭州市、嘉興市、湖州市、金華市、衢州市、麗水市轄區內,訴訟標的額為800萬元以上的商標權、著作權、不正當競爭、技術合同糾紛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3. 發生在杭州市、嘉興市、湖州市、金華市、衢州市、麗水市轄區內,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權、商標、專利、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第一審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4. 應當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5. 不服杭州市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訴案件。


三、同意指定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下知識產權案件:


1. 發生在寧波市、溫州市、紹興市、台州市、舟山市轄區內的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涉及馳名商標認定及壟斷糾紛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2. 發生在寧波市、溫州市、紹興市、台州市、舟山市轄區內,訴訟標的額為800萬元以上的商標權、著作權、不正當競爭、技術合同糾紛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3. 發生在寧波市、溫州市、紹興市、台州市、舟山市轄區內,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權、商標、專利、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第一審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4. 應當由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5. 不服寧波市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訴案件。


四、同意指定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下知識產權案件:


1. 發生在安徽省轄區內有關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涉及馳名商標認定及壟斷糾紛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2. 發生在合肥市轄區內除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範圍之外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 不服合肥市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訴案件。


五、同意指定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下知識產權案件:


1. 發生在福建省轄區內有關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涉及馳名商標認定及壟斷糾紛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2. 發生在福州市轄區內除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範圍之外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 不服福州市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訴案件。


六、同意指定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下知識產權案件:


1.發生在濟南市、淄博市、棗莊市、濟寧市、泰安市、萊蕪市、濱州市、德州市、聊城市、臨沂市、菏澤市轄區內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涉及馳名商標認定及壟斷糾紛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2.發生在濟南市轄區內除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範圍之外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不服濟南市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訴案件。


七、同意指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下知識產權案件:


1.發生在青島市、東營市、煙臺市、濰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轄區內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涉及馳名商標認定及壟斷糾紛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2.發生在青島市轄區內除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範圍之外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不服青島市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訴案件。


本院以前的相關批覆與本批覆不一致的,以本批覆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