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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管轄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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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司法解釋第1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管轄問題的批覆
法釋〔2017〕1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司法解釋第15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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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8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8月1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7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22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管轄問題的批覆》已於2017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2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

2017年8月1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管轄問題的請示》((2015)浙立他字第91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為便於當事人訴訟,訴訟中財產保全的被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提起的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之訴,由作出訴中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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