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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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20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0〕2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7月13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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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已於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7月2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3日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1999〕65號《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時為他人謀利,離退休後收受財物是否構成受賄罪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並與請託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後收受請託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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